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 原告
-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自足
- 被告
- 林振揚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作成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簽名欄所記載法官方佳蓮部分,均應更正為法官楊凱婷。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簽名欄誤載法官方佳蓮,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