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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箐張瑾雯廖華君

原告
林穎廷
被告
毛茂奇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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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晉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53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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