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于廣、張宗穎、林桂財即興發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3號 原 告 楊于廣 被 告 張宗穎 被 告 林桂財即興發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2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