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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箐張瑾雯廖華君

原告
楊于廣
被告
張宗穎
被告
林桂財即興發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2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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