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陳菁、馮君傑、廖華君
- 當事人陳佩鈴、陳正賢、王建良、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陳佩鈴 代 理 人 陳正賢 被 告 王建良 被 告 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炳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菁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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