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號原 告 魏振雄 鍾玉珍 被 告 林子傑 上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 案號: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9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