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39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楠燕社派報行 兼 上 一 代 表 人 黃雲雀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6390、873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雲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偽造之「張淑珍」、「鉅國企業社」、「邱綉針」、「東森實業」印章各壹枚、如附表一、二「偽造之印文、署押數量」欄所示偽造之「鉅國企業社」印文拾壹枚、「張淑珍」印文玖枚、「東森實業」印文玖枚、「邱綉針」印文玖枚、「鉅國企業社」署押陸枚、「張淑珍」署押肆枚、「東森實業」署押陸枚、「邱綉針」署押肆枚均沒收。 楠燕社派報行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 實 一、黃雲雀係獨資商號「楠燕社派報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之負責人,張國強則係獨資商號「鉅國企業社」(址設高雄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2,登 記負責人為張淑珍)之實際負責人,邱綉針係獨資商號「東森實業」(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之負責人(張 國強、鉅國企業社、邱綉針、東森實業均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黃雲雀與張國強、邱綉針均有認識。黃雲雀為使楠燕社派報行順利得標高雄市大樹區公所(下稱大樹區公所)之「109年度高雄市大樹區里鄰長報紙採購案」【下稱本 標案,本標案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公告,標案號碼:GB0000000,採公開招標,決標方式採最低標,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111,680元,押標金20,000元、截止投標時間為108年12月31日9時30分,開標時間為108年12月31日10時】,並製造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競爭之假象,明知張國強、張淑 珍、邱綉針均無投標本採購案之真意,竟基於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妨害投標之犯意,先於108年11月至同年12 月30日間某日,藉故向張國強、邱綉針取得鉅國企業社、東森實業如附表一編號2、3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文件;另於108年12月20日18時21分許,以黃雲雀申設之00000000號 使用者帳號電子領標本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後列印3份;復利 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張淑珍」、「鉅國企業社」、「邱綉針」、「東森實業」印章各1枚。嗣於108年12月30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住處,冒用張淑珍、鉅國企業社、邱綉針、東森實業之名義,在附表一編號1、4至8、附表二編號1、4至8所示投標文件上,持上開偽造之印章蓋印、偽造署押,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4至8、附表二編號1、4至8所示之私文書;另持上開偽造之印章4枚分別蓋印於如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文件上,以表徵該等文件確為鉅國企業社、東森實 業所出具而具有同一性;並於108年12月31日購買2萬元之郵政匯票2張,作為鉅國企業社、東森實業之押標金。嗣由黃 雲雀委由不知情之親友及員工,分持楠燕社派報行投標文件及鉅國企業社如附表一所示投標文件、東森實業如附表二所示投標文件至大樹區公所投標而行使之,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致承辦人員誤認係鉅國企業社、東森實業投標,足生損害於鉅國企業社、張淑珍、東森實業、邱綉針及渠等對於印章管理之正確性,並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及政府採購之公平性。嗣於本採購案開標時,因審標人員察覺有異,認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不予決標而未遂。 二、案經大樹區公所函送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雲雀、楠燕社派報行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 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雲雀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國強、邱綉針於調詢、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本採購案之大樹區公所案件調查報告、108年12月20日公開招標公告、108年12月31日開標紀錄、廠商出席開標簽到簿、大樹區公所監視影像光碟、監視影像翻拍照片、本採購案之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數據調閱回覆單、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被告楠燕社派報行之大標封、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列印資料、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 稅額繳款書、電子領標憑據資料、標單、同意書、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切結書等投標文件、鉅國企業社如附表一所示之投標文件、東森實業如附表二所示之投標文件、金額2萬 元之押標金郵政匯票、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雲雀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附表一編號2至3、附表二編號2至3部分)、同法第216條、第 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編號1、4至8、附表二編號1、4至8部分)、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 標未遂罪。被告黃雲雀利用不知情刻印店人員偽造「張淑珍」、「鉅國企業社」、「邱綉針」、「東森實業」之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及親友持如附表一、二所示投標文件前往大樹區公所投標,均為間接正犯。其於偽造印章後持以偽造印文於如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3所示文書,具前後階段關係,其偽造印文部分不另論罪。另被告黃雲雀於如附表一編號1、4至8、附表二編號1、4至8所示私文書上偽造署押及印文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雲雀冒用鉅國企業社、東森實業之名義參與投標,其目的在使本採購案形式上能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在單一犯罪決意及預 定計畫下所為,製作鉅國企業社、東森實業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投標文件,冒用鉅國企業社、東森實業名義投標等行為之時間、地點有所重疊且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應認被告黃雲雀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斷。被告黃雲雀已著手實行犯罪而未使本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被告黃雲雀為被告楠燕社派報行之負責人,渠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楠燕社派報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 (三)爰審酌被告黃雲雀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偽刻印章蓋用,足生損害於張淑珍、鉅國企業社、邱綉針、東森實業就其所有印章管理之正確性;又任意冒用他人名義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4至8、附表二編號1、4至8所示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亦足生損害於張淑珍、鉅國企業社、邱綉針、東森實業;復施用詐術,意圖製造形式上投標家數之假象,實際上已導致本採購案缺乏價格、品質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幸經審標人員發覺而未決標,尚未造成實害之結果。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黃雲雀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目前從事送報、月入3萬元、未婚、需扶養母親及1名聽障女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黃雲雀及楠燕社派報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雲雀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查被告黃雲雀於82年間曾因麻醉藥品管理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第3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 83年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被告迄至本案前,未再 有其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被害人亦當庭表示對法院如何判決無意見或從輕量刑,並均同意本院對被告為緩刑宣告一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諒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期內為 使被告知法守法、謹言慎行,且導正其行為與保持良好品行以避免再犯,並審酌被告身心狀況、生活條件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緩刑 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偽造之「張淑珍」、「鉅國 企業社」、「邱綉針」、「東森實業」印章各1枚、如附表 一、二「偽造之印文、署押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雖均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均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4至8、附表二 編號1、4至8所示之私文書,業經持向大樹區公所行使,非 屬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偽造鉅國企業社投標文件 ┌─┬────┬───────┬───────────┐│編│文書名稱│偽造印文、署押│偽造之印文、署押數量 ││號│ │之位置 │ │├─┼────┼───────┼───────────┤│1 │大標封 │投標廠商欄、標│「鉅國企業社」、「張淑││ │ │封正面左下角 │珍」印文各2枚、「鉅國 ││ │ │ │企業社」署押1枚 │├─┼────┼───────┼───────────┤│2 │商業登記│左列文書正面空│「鉅國企業社」、「張淑││ │基本資料│白處 │珍」印文各1枚 │├─┼────┼───────┼───────────┤│3 │營業人銷│左列文書正面右│「鉅國企業社」、「張淑││ │售額與稅│上方空白處 │珍」印文各1枚 ││ │額申報書│ │ ││ │(401) │ │ │├─┼────┼───────┼───────────┤│4 │退還押標│申請人欄、負責│「鉅國企業社」、「張淑││ │金申請書│人欄 │珍」印文各1枚、「鉅國 ││ │ │ │企業社」、「張淑珍」署││ │ │ │押各1枚 │├─┼────┼───────┼───────────┤│5 │同意書 │投標廠商欄、負│「鉅國企業社」、「張淑││ │ │責人欄 │珍」印文各1枚、「鉅國 ││ │ │ │企業社」、「張淑珍」署││ │ │ │押各1枚 │├─┼────┼───────┼───────────┤│6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名稱欄│「鉅國企業社」印文共3 ││ │聲明書範│、第1頁下方、 │枚、「張淑珍」印文共2 ││ │本 │第2頁中間 │枚、「鉅國企業社」署押││ │ │ │1枚 │├─┼────┼───────┼───────────┤│7 │切結書1 │投標廠商欄、負│「鉅國企業社」印文1枚 ││ │ │責人欄 │、「鉅國企業社」、「張││ │ │ │淑珍」署押各1枚 │├─┼────┼───────┼───────────┤│8 │標單 │投標廠商欄、負│「鉅國企業社」、「張淑││ │ │責人姓名欄 │珍」印文各1枚、「鉅國 ││ │ │ │企業社」、「張淑珍」署││ │ │ │押各1枚 │└─┴────┴───────┴───────────┘附表二:偽造東森實業投標文件 ┌─┬────┬───────┬───────────┐│編│文書名稱│偽造印文、署押│偽造之印文、署押數量 ││號│ │之位置 │ │├─┼────┼───────┼───────────┤│1 │大標封 │投標廠商欄、標│「東森實業」、「邱綉針││ │ │封正面左下角 │」印文各2枚、「東森實 ││ │ │ │業」 ││ │ │ │署押1枚 │├─┼────┼───────┼───────────┤│2 │商業登記│左列文書正面空│「東森實業」、「邱綉針││ │抄本 │白處 │」印文各1枚 │├─┼────┼───────┼───────────┤│3 │營業人銷│左列文書正面右│「東森實業」、「邱綉針││ │售額與稅│下方處 │」印文各1枚 ││ │額申報書│ │ ││ │(401) │ │ │├─┼────┼───────┼───────────┤│4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名稱欄│「東森實業」、「邱綉針││ │聲明書範│、第2頁中間 │」印文各1枚、「東森實 ││ │本 │ │業」署押1枚 ││ │ │ │ │├─┼────┼───────┼───────────┤│5 │同意書 │投標廠商欄、負│「東森實業」、「邱綉針││ │ │責人欄 │」印文各1枚、「東森實 ││ │ │ │業」、「邱綉針」署押各││ │ │ │1枚 │├─┼────┼───────┼───────────┤│6 │退還押標│申請人欄、負責│「東森實業」、「邱綉針││ │金申請書│人欄 │」印文各1枚、「東森實 ││ │ │ │業」、「邱綉針」署押各││ │ │ │1枚 │├─┼────┼───────┼───────────┤│7 │標單 │投標廠商欄、負│「東森實業」、「邱綉針││ │ │責人姓名欄 │」印文各1枚、「東森實 ││ │ │ │業」 ││ │ │ │、「邱綉針」署押各1枚 │├─┼────┼───────┼───────────┤│8 │切結書1 │投標廠商欄、負│「東森實業」、「邱綉針││ │ │責人欄 │」印文各1枚、「東森實 ││ │ │ │業」、「邱綉針」署押各││ │ │ │1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