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80號
- 原告
- 胡旨明
- 被告
- 毛振宇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80號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