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毛振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54號、110年度偵字第6926號、110年度偵字第7767號、110年度偵字第8232號、110年度偵字第8238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8688號、110年度偵字第11799號、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毛振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