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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箐陳芸葶許瑜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毛振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54號、110年度偵字第6926號、110年度偵字第7767號、110年度偵字第8232號、110年度偵字第8238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8688號、110年度偵字第11799號、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毛振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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