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韋 指定辯護人 林文鑫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宗韋犯毀棄損壞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宗韋與丙○○為夫妻關係,乙○○、丁○○○係丙○○之父母,即陳宗韋之岳父、岳母,上述4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3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陳宗韋之子陳○○(98年生,年籍詳卷)遭丁○○○責罰後,回家轉述予陳宗韋,陳宗韋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10時49分許,至丁○○○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巷0 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屋),持其所有之鐵棍砸破毀棄丁○○○所有之本案房屋窗戶玻璃5 片【價值新臺幣(下同)6,800 元】。 二、陳宗韋復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9 年5 月8 日至同年6 月3 日間,以通訊設備連結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在其臉書個人貼文牆上張貼如同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貼文內容,並將貼文檢視權限設定為公開,供包含丁○○○、乙○○、丙○○及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看,以加害於生命、身體之言語致令乙○○、丁○○○、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辱罵乙○○、丁○○○,足以貶損乙○○與丁○○○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案經乙○○、丁○○○、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所引用之被告陳宗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易字卷第188 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就事實欄一部分,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易字卷第188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所述大致相符(警卷第8 至1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刑案照片、頂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維修報價單、指認被告照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103 旗字第583 號建物所有權狀等件可佐(警卷第17至19、22至23、30頁),是此部分被告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 (二)就事實欄二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確有張貼各該編號所示貼文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以:附表一編號1 ⑴貼文是針對丁○○○,但我否認恐嚇;編號2 、3 、4 貼文不是針對丁○○○、乙○○或丙○○;編號5 貼文我只是發洩情緒,不是針對丁○○○等語(易字卷第52至54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以:就恐嚇危安罪部分,被告未在臉書上與丁○○○、乙○○、丙○○互加好友,丁○○○、乙○○也證稱於案發前不會注意被告的臉書,被告係於自己的臉書貼文牆上貼文,並未將惡害內容直接告知丁○○○、乙○○、丙○○,被告並沒有想到他們會去觀看自己的臉書,主觀上並沒有恐嚇犯意;就妨害名譽罪部分,被告貼文從未指名道姓針對任何人,一般人觀看此等貼文之抽象敘述,並不會直接聯想到丁○○○、乙○○,其等名譽並不會因此受損等語(審易卷第107 至130 頁,易字卷第192 至194 頁)。 (三)經查,緣被告之子陳○○於109 年5 月4 至8 日與告訴人丁○○○、乙○○上山工作生活,因故於同月7 日遭告訴人丁○○○責罰,陳○○於同月8 日返家轉述予被告,被告即於前揭時間打破本案房屋窗戶玻璃,並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於自己的臉書帳號貼文牆上張貼如同表各該編號所示貼文內容,並將檢視權限均設定為公開等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易字卷第55、144 頁),核與證人陳○○警詢所述、證人即告訴人丁○○○、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大致相符(警卷第14至15頁,易字卷第147 、171 至172 頁),並有臉書貼文截圖照片可佐(警卷第20至21頁,偵卷第113 、114 、116 、119 、123 、136 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已堪先予認定。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為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同表編號1 、3 、5 所為該當公然侮辱罪之認定: 1.查被告於109 年5 月8 日張貼附表一編號1 ⑴、⑵、2 貼文之脈絡,其先以⑵貼文指名「丙○○你媽」即告訴人丁○○○,辱罵以「沒一個人比你媽更廢更雞巴」,並以「別逼我那一天瘋起來我絕對打爆你媽」等語表明加害告訴人丁○○○生命、身體之事,緊接著在⑴貼文中提及自己甫以暴力方式敲破告訴人丁○○○住處玻璃,並於該貼文中張貼本案房屋窗戶玻璃破損照片(見偵卷第113 頁臉書截圖照片),稱「別讓我抓狂」等語,又緊接於編號2 貼文中稱「小心出門,因為我是瘋子」等語,均可見被告係以其暴力破壞告訴人丁○○○財產之行為,暗示後續可能對告訴人丁○○○有進一步暴力行動,客觀上確實足使人心生畏怖,足認被告確係以公開貼文方式針對告訴人丁○○○辱罵與恐嚇。 2.就被告於109 年5 月10日13時13分張貼附表一編號3 貼文內容以觀,被告指出自己遭提告,並提及孩子於5 月4 至8 日與「長輩」上山之事,參以被告於同日15時18分許前往警局就前開毀損本案房屋窗戶玻璃之事製作筆錄乙情(警卷第3 頁),顯見被告該貼文係指涉其不滿陳○○所轉述遭告訴人丁○○○責罰,而前往本案房屋打破窗戶玻璃並遭提告之事,其所述之「長輩」顯係指告訴人丁○○○、乙○○,被告於文中辱罵該2 人為「王八蛋」,並於文末稱「汽油好像越來越便宜」等語,承接前開附表一編號1 ⑴、1 ⑵、2 貼文內容,足見被告係以取得汽油容易而暗示可能使用汽油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寓有使告訴人丁○○○、乙○○感受危害之意,客觀上確實足使人心生畏怖,故以上均足認被告斯時確係以公開貼文方式針對告訴人丁○○○、乙○○進行辱罵與恐嚇無訛。 3.而附表一編號4 貼文之張貼時間,係緊接於其張貼同表編號3 貼文之翌日,其於文內繼續敘述其製作筆錄、遭提告之事,就閱讀者角度自可直接聯想與前開編號1 至3 貼文間具有關聯性,被告於文末稱「爛命一條而已合你們全家配」,則觀其文意脈絡,顯係不滿遭提告而表達可能將以其生命做更激烈之反應,客觀上亦足使人心生畏怖,而可認定被告係針對告訴人丁○○○、乙○○一家人並包含被害人丙○○所為之恐嚇。 4.又附表一編號5 貼文之時間,與編號1 ⑴貼文時間相距未逾一個月,被告文內再度提及「打破玻璃」之事,並稱「被抓去關???」,就閱讀者角度以觀,亦可輕易聯結此篇貼文與被告敲破本案房屋窗戶玻璃、遭告訴人丁○○○提告之事相關,被告於文內緊接著辱罵「關你媽個老雞巴」、「趕快回你該去的豬舍」等語,顯係針對告訴人丁○○○所發表,足認被告斯時確係針對告訴人丁○○○進行辱罵。 5.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告訴人丁○○○、乙○○、丙○○與被告並非臉書好友,主觀上並無恐嚇犯意等語,而證人即告訴人丁○○○、乙○○確分別於審判程序中具結證稱:丁○○○沒有加被告臉書好友,乙○○沒有在使用臉書,丁○○○係在被告打破本案房屋窗戶玻璃後開始以搜尋被告姓名方式,查看被告臉書貼文,並將附表一所示貼文拿給乙○○看等語(易字卷第146 至147 、164 、167 、171 頁),然被告既將附表一貼文檢視權限設定為公開,顯有任由包含告訴人丁○○○、乙○○或被害人丙○○自行查看,甚至放任同時認識雙方之親友查看後,進而告知告訴人等或被害人之故意,使其等直接或間接獲悉被告貼文內容,顯然具有恐嚇之主觀犯意,倘被告僅係貼文自我抒發情緒,其既未與告訴人等、被害人加為臉書好友,自無須以公開發文方式為之,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6.而就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貼文並未指名道姓,客觀上難認有貶損告訴人丁○○○、乙○○名譽部分,查被告與告訴人丁○○○、乙○○間具有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打破本案房屋窗戶玻璃、遭告訴人丁○○○提起告訴之事,乃雙方於附表一貼文所示期間之主要紛爭事件,雙方之不特定多數親友當均有所知悉耳聞,而此些親友只要閱覽附表一貼文後均能輕易將被告指涉之人聯結至告訴人丁○○○、乙○○,此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丁○○○、乙○○亦均一致證稱:被告打破本案房屋玻璃後就一直在臉書貼文,有些親戚朋友都知道被告打破玻璃的事情,又看到被告的臉書貼文,再來跟我說他們有看到等語(易字卷第163 至164 、177 至178 頁),故被告貼文辱罵告訴人丁○○○、乙○○等行為自有損其等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是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五)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則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與被害人丙○○為夫妻關係,告訴人乙○○、丁○○○為丙○○之父母,有全戶戶籍查詢資料可佐(警卷第31至36頁),其等間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第3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分別對告訴人丁○○○為毀棄損壞罪,對告訴人乙○○、丁○○○為公然侮辱、恐嚇危安及對丙○○為恐嚇危安之行為,即該當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並構成刑法規定之犯罪,惟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應依刑法罪名予以論罪科刑。 (二)次按「侮辱」係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地位之評價。而「(老)雞巴」、「王八蛋」、「回你該去的豬舍」等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之貶損辱詞,且係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旁人聽聞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之攻擊。本件被告以附表一編號1 、3 、5 所示貼文辱罵告訴人丁○○○、乙○○,足使其等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係為侮辱告訴人2 人之言詞無疑。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則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3 、5 所示時間分別在臉書上辱罵告訴人等,並將檢視權限設定為公開,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自已達「公然」之程度。 (三)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在其個人臉書貼文牆上張貼文字所為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安之行為,係在時間密切接近、地點相同之情況下接續而為,各行為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分別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之接續犯。另被告附表一編號3 之貼文,同時侵害告訴人丁○○○、乙○○之法益;於附表一編號4 之貼文,同時侵害告訴人丁○○○、乙○○及被害人丙○○之法益,各為同種想像競合,各論同一重之一罪。又被告因其子陳○○轉達遭告訴人丁○○○責罰之事而心生不滿,遂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時間貼文為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安之舉,其旨在宣洩情緒並表達不滿,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意思決定,各在同一因果歷程中未中斷之行為,彼此具有高度之時空密接性,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所為公然侮辱與恐嚇行為間,由一般第三者加以觀察,亦會認為被告張貼附表一編號1 、3 貼文各屬一行為,自應認各屬刑法意涵下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所犯之毀棄損壞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因對告訴人丁○○○心生不滿,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家庭成員間紛爭,卻暴力破壞本案房屋窗戶玻璃,顯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且被告未能控制自身情緒,於打破玻璃、遭告訴人丁○○○提告之紛爭期間,接續在個人臉書貼文牆以公開檢視權限方式張貼附表一所示文字內容,公然侮辱告訴人丁○○○、乙○○,貶損告訴人丁○○○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並恐嚇告訴人丁○○○、乙○○及被害人丙○○,其所為實無足取;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曾坦承本案全部犯行(偵卷第88頁),於審理中又僅就事實欄一坦承,就事實欄二全部否認,且迄未與告訴人乙○○、丁○○○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並酌以告訴人丁○○○、乙○○之名譽受損害程度,與告訴人乙○○、丁○○○及被害人丙○○遭恐嚇所受之精神痛苦;復衡以被告於本件案發前未有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易字卷第201 至203 頁),其素行尚可;暨被告到庭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經濟來源為母親提供,已婚育有3 名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外婆、胞兄、配偶、子女同住,經濟勉持(易字卷第18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1條第6 款關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並非以累加方式決定行為人之應執行刑,考量被告所犯2 罪侵害之法益不同、犯罪時間間隔等情,依據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法理,定被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起訴書雖認定被告另於109 年5 月8 日至同年6 月4 日間於其個人臉書貼文牆以公開權限方式張貼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貼文(其中編號4 係以修改個人自我介紹方式張貼),涉犯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或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附表二編號7 所示貼文(係以修改個人自我介紹方式張貼)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一編號3 部分貼文內容另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然查: 1.就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至11之貼文內容以觀,內文全未提及告訴人丁○○○、乙○○之姓名,而證人即告訴人丁○○○固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貼文中雖然沒有直接寫到我的名字,但他寫的「長輩」就是說我們,因為我們會鼓勵被告的兒子要好好讀書,卻遭被告說我們在小孩面前「講東講西」,且被告寫「爸媽死得早」、「向小孩要錢」,似乎是在說我,我父母大概在90、98年去世的,還有被告說「上教會」的人,因為我們家都是上教會的,他就是針對我,還有我是原住民,所以被告提到「番仔」也是在罵我們原住民,被告寫「你老公被關」部分,因為我老公有被關過,但我不知道他寫向他們要錢、跟司機爽是什麼意思,被告提到「顧停車場」的事,應該是在說我公公婆婆的停車場有讓被告與陳思穎去顧的事,被告提到「韓粉」應該也是在說我等語(易字卷第150 至163 頁),證人即告訴人乙○○則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雖然被告都沒有提到們的名字,但我是原住民,被告提到「番仔」的內容,就是在針對我們原住民族群辱罵等語(易字卷第174 頁),然此部分貼文倘非證人即告訴人2 人到庭說明自身具有原住民身分、宗教傾向、情等與被告間之生活經歷或過往紛爭等情節,實難令一般閱讀者輕易將被告辱罵、指摘對象聯結至告訴人丁○○○、乙○○,縱使告訴人2 人確實具有原住民、基督教徒或支持特定政治人物傾向之身分,然具有此等身分之人眾多,且此部分貼文均不若本院前開認定被告有罪部分尚有以「打破本案房屋窗戶玻璃」、「遭提告」等雙方親友於該段期間內易於聯結告訴人2 人之因素,故此部分貼文內容無論被告是否實際在辱罵、指摘告訴人2 人,縱使被告貼文內容言詞低俗粗鄙不堪,仍難認足以貶損其等之名譽、人格與社會評價。甚且附表二編號8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丁○○○、乙○○均分別證稱:該貼文內容應非針對自己等語(易字卷第159 、176 頁),故此部分亦難認有何對告訴人等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之犯行。 2.附表二編號7 所示貼文部分,查被告此部分修改個人自我介紹內容,並未指名任何人別或具體事件,亦未提及被告與告訴人丁○○○、乙○○、被害人丙○○間當時之紛爭,且其內文僅泛稱被關會報仇等語,客觀上實難認寓有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之意義。 3.另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除前開構成公然侮辱罪部分外,被告固然有提及「拿石頭丟他」、「口頭上言語霸凌」、「整隻腿都傷痕」、「到底把自己的孫子當什麼」等語,然倘被告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查證人陳○○於警詢中證稱:因為我擅自拿外公(即告訴人乙○○)的平板電腦玩,外婆(即告訴人丁○○○)就很生氣罵我並拿石頭丟我等語(警卷第14頁),則此部分被告對於告訴人丁○○○、乙○○之評論固然可能使被其等感受不快,但究僅為被告針對具體事實所為之評論,尚難認另該當加重誹謗罪。 4.綜此部分因與被告上開有罪部分間,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應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起訴書另認定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⑵、附表二編號4 、8 、10所示之臉書貼文,同時對被害人丙○○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或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等語。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此被害人丙○○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易字卷第71頁),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原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此部分與上揭有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沒收 查被告犯事實欄一所使用之鐵棍,為供犯本案毀損犯行所用之物,然上開鐵棍既未扣案,亦非屬違禁物,且為日常生活可得之物,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邱上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貼文時間 │貼文內容 │指涉對象 │所犯法條 │ ├──┼─────┼────────────┼──────┼──────┤ │1 │⑴ │⑴你他媽老機巴,妳家玻璃│告訴人丁○○│刑法第305 條│ │ │109 年5 月│ 我剛全敲破,別再逼我,│○ │刑法第309 條│ │ │8 日10時49│ 林北尊重你,你不尊重我│ │第1項 │ │ │分 │ ,還在我背後五四三,真│ │ │ │ │ │ 的別讓我抓狂。 │ │ │ │ │⑵ │⑵我耖妳媽雞巴,看要何時│ │ │ │ │109 年5 月│ 辦理離婚越快越好,你媽│ │ │ │ │8 日10時37│ 老機巴最沒路用的人就是│ │ │ │ │分 │ 妳媽,耖雞巴,妳媽沒資│ │ │ │ │ │ 格講我怎樣你知道嗎全世│ │ │ │ │ │ 界沒一個人比妳媽更廢更│ │ │ │ │ │ 雞巴了,別逼我那一天瘋│ │ │ │ │ │ 起來我絕對打爆你媽,不│ │ │ │ │ │ 信的話可以來試試看林北│ │ │ │ │ │ 從年輕到現在已經忍你媽│ │ │ │ │ │ 很久了,丙○○我就是在│ │ │ │ │ │ 講你家那個最廢最沒用的│ │ │ │ │ │ 的媽,幹你娘,誰也沒有│ │ │ │ │ │ 資格講我有本事在來講。│ │ │ │ │ │(偵卷第113 、114 頁) │ │ │ ├──┼─────┼────────────┼──────┼──────┤ │2 │109 年5 月│看要怎樣我都ok看要怎提告│告訴人丁○○│刑法第305 條│ │ │8 日11時46│我,我等你,從今開始小心│○ │ │ │ │分 │出門,因為我是瘋子。 │ │ │ │ │ │(警卷第20頁,偵卷第116 │ │ │ │ │ │頁) │ │ │ ├──┼─────┼────────────┼──────┼──────┤ │3 (│109 年5 月│提告我非常好呀,孩子五月│告訴人乙○○│刑法第305 條│ │起訴│10日13時13│四日上星期一直到五月八號│、告訴人丁○│刑法第309 條│ │書附│分 │接近中午回來,上去山上幫│○○ │第1項 │ │表編│ │你們這些沒資格當長輩的一│ │ │ │號5 │ │起工作王八蛋,你們沒好好│ │ │ │) │ │照顧他就算了還拿石頭丟他│ │ │ │ │ │,口頭上言語霸凌整支腿都│ │ │ │ │ │傷痕,到底把自己的孫子當│ │ │ │ │ │什麼我很瘋的本想說你們過│ │ │ │ │ │你們的,我和孩子過就好,│ │ │ │ │ │聽清楚我們就來玩個更大的│ │ │ │ │ │,汽油好像越來越便宜好戲│ │ │ │ │ │在後頭。 │ │ │ │ │ │(偵卷第119頁) │ │ │ ├──┼─────┼────────────┼──────┼──────┤ │4 (│109 年5 月│來盡量來收集我個人犯罪證│告訴人乙○○│刑法第305 條│ │起訴│11日17時38│據,人在做真的天在看,邪│、告訴人丁○│ │ │書附│分 │不勝正,別忘了,人正神在│○○、被害人│ │ │表編│ │,人邪神離,我一個做事一│丙○○ │ │ │號7 │ │人當,我敢做敢當,絕不逃│ │ │ │) │ │避,我還沒做完筆錄,人進│ │ │ │ │ │來警局,到底還想對我提告│ │ │ │ │ │那一條,放心我現在還有三│ │ │ │ │ │個孩子必需要照顧,你想讓│ │ │ │ │ │我沒路可退的時候,我爛命│ │ │ │ │ │一條而已合你們全家配。 │ │ │ │ │ │(警卷第21頁,偵卷第123 │ │ │ │ │ │頁) │ │ │ ├──┼─────┼────────────┼──────┼──────┤ │5 (│109 年6 月│真的是笑死人我沒打人沒傷│告訴人丁○○│刑法第309 條│ │起訴│3 日13時許│害任何人,沒偷沒搶沒騙,│○ │第1項 │ │書附│ │區區打破幾片玻璃而已,我│ │ │ │表編│ │就要被抓去關???關你媽│ │ │ │號15│ │個老雞巴,差點忘了你沒爸│ │ │ │) │ │媽,你真的真的已經沒資格│ │ │ │ │ │再繼續當人了,趕快回到你│ │ │ │ │ │該去的豬舍。 │ │ │ │ │ │(偵卷第136頁) │ │ │ └──┴─────┴────────────┴──────┴──────┘ 附表二 ┌──┬─────┬──────────────────────────┐ │編號│貼文時間 │貼文內容 │ ├──┼─────┼──────────────────────────┤ │1 (│109 年5 月│你他媽長輩這樣當?有什麼對我不滿的話可以直接跟我說,│ │起訴│8 日 │何必在我小孩面前講東講西,幹你娘,林北已經忍很久了,│ │書附│ │我是人不是狗我聽的懂人話,我是欠你多少?媽的一毛也沒│ │表編│ │欠我沒你想像的怎麼軟很多事真的不想計較千萬別逼我。 │ │號3 │ │(偵卷第115頁) │ │) │ │ │ ├──┼─────┼──────────────────────────┤ │2 (│109 年5 月│我從沒遇到那麼廢的長輩,別只會躲在林北的背後挑三拉四│ │起訴│9 日 │說我怎樣,有本事來我面前找我講,自己以為是誰挖耖,林│ │書附│ │北可不是看你的臉色在過日子,你媽雞巴自己做錯事還以為│ │表編│ │自己是對的,媽個B 有夠噁心,連小孩都看不起你,難怪你│ │號4 │ │爸媽會死的早,希望你的後續報應在等著你,我非常信這句│ │) │ │話(人在做天在看)。 │ │ │ │(偵卷第117頁) │ ├──┼─────┼──────────────────────────┤ │3 (│109 年5 月│⑴原來這就是人家所講的《畜牲》,你他媽老雞巴都沒把我│ │起訴│11日 │ 小孩看在眼裡了,我他媽的還有必要在乎你是誰嗎,耖,│ │書附│ │ 看要怎樣林北隨時奉陪,對與錯我沒忘記過。 │ │表編│ │⑵這種那麼邪惡那麼畜牲人,真的很沒資格去上教會,令人│ │號6 │ │ 覺得噁心想吐,幹你娘比沒在信鬼神的人也沒像你這樣假│ │) │ │ 聖人,噁心到爆,小心報應就在你身邊。 │ │ │ │(偵卷第121 至122頁) │ ├──┼─────┼──────────────────────────┤ │4 (│109 年5 月│問心無愧,誠心誠意,真心對待,遠離番仔,生活滿分,靠│ │起訴│12日 │近番仔,品質很差,番仔熱情,衛生超差,沒人情味,情意│ │書附│ │不分,性方面雜,酒醉亂交,比狗不如。 │ │表編│ │(此部分係修改臉書自我介紹,偵卷第127 頁) │ │號8 │ │ │ │) │ │ │ ├──┼─────┼──────────────────────────┤ │5 (│109 年5 月│⑴你他媽老雞巴不來惹我林北也懶得理你,這種垃圾畜牲狗│ │起訴│12日 │ 雜碎,難怪你爸媽會死的早,早晚輪到你這種人,誰遇到│ │書附│ │ 誰雖小,真的王八蛋,絕不與連狗都不如的低頭,老子也│ │表編│ │ 只不過安分的過日子,硬要逼我,我會讓整個大愛的人都│ │號9 │ │ 知道你是怎樣的人,你已經把我真的惹火了,我誰都沒怕│ │) │ │ 過要怎死也ok,找個機會向當事人說明《你被關你老婆在│ │ │ │ 跟機車司機爽》,實在是有夠噁心。 │ │ │ │⑵挖耖你媽個老雞巴毛,老公在被關,老婆在跟計程車司機│ │ │ │ 爽,這件事情我一定會公開讓大家知道,本人是誰,林北│ │ │ │ 以前在顧停車場,他媽個老雞巴毛三步五十就是要伸手錢│ │ │ │ ,每次拿完錢,人就下山爽。幹你娘,你到底知不知道人│ │ │ │ 在做天在看,耖你媽假聖人,假日一到就去教會,教會都│ │ │ │ 被你這種噁心的爆的畜牲給弄髒了你知道嗎? │ │ │ │(偵卷第125 至126頁) │ ├──┼─────┼──────────────────────────┤ │6 (│109 年5 月│真搞不懂有些人,明明就沒資格教訓或訓話別人,自己也好│ │起訴│14日 │不到那裡去,我相信這些人早晚報應會來臨!你都相信有耶│ │書附│ │穌了我也相信人賤必有天收。 │ │表編│ │(偵卷第129頁) │ │號10│ │ │ │) │ │ │ ├──┼─────┼──────────────────────────┤ │7 (│109 年5 月│有仇必報,被關到死也沒差了,十年報仇絕不嫌晚,我一定│ │起訴│24日 │報,我攻擊力是非常強大的 │ │書附│ │(此部分係修改臉書自我介紹,偵卷第131 頁) │ │表編│ │ │ │號11│ │ │ │) │ │ │ ├──┼─────┼──────────────────────────┤ │8 (│109 年6 月│幹你娘這十幾年來孩子們吃的用的都不用錢???我和我媽│ │起訴│3 日 │為這三個孩子付出多少我也懶得算了我這三個孩子多麼的細│ │書附│ │心照顧你們家每個人心知肚明…現在因為我打破玻璃事件,│ │表編│ │就想奪走我全部一切,耖你媽勒,然後現在搞得要離婚才在│ │號12│ │開始在乎這三個孩子,會不會太可笑,你們家的所有每一個│ │) │ │人為這三個孩子付出多少說來聽聽,讓我笑一笑,好歹也在│ │ │ │乎這三個也是留的血親,我有極大的委屈已經都往自己胸口│ │ │ │裡塞了,別再逼我。 │ │ │ │(偵卷第137頁) │ ├──┼─────┼──────────────────────────┤ │9 (│109 年6 月│⑴我知道妳他媽一直在偷看我臉書有夠噁心還好意思跟孩子│ │起訴│3 日 │ 說妳人太好我聽到差點吐血你連對孩子的付出一次都沒有│ │書附│ │ 到底好在那那???我的嘴要怎麼罵,還有必要你這畜牲│ │表編│ │ 來替我決定??你他媽老雞巴肯定很臭……畜牲是沒資格│ │號13│ │ 說我懂嗎!只會跟孩子們說我怎樣你這連垃圾都不如的別│ │) │ │ 鬧了好嗎~孩子慢慢會長大,他們也不是白痴,自己會去│ │ │ │ 看,還有必要透過你這老女人的臭嘴來告訴他們嗎!笑話│ │ │ │ 連篇老一輩的人說得對,別跟番仔理論,說到天邊也聽不│ │ │ │ 懂。 │ │ │ │⑵人還有必要去尊重你嗎,祝你全家不得好死也剛好而已,│ │ │ │ 你懂嗎~我真的要尊重也只尊重你老公而不是妳,你真的│ │ │ │ 已經沒資格當人,很重要所以才會說好幾遍。我在上山顧│ │ │ │ 停車場賺到的錢,你這死老女人拿走多少你還記得嗎~?│ │ │ │ 你的心機真的非常重,只有聰明人才看到懂再演什麼戲,│ │ │ │ 我從沒遇到像這種長輩和小孩講一堆歪道理,還跟孩子們│ │ │ │ 說你們都被他爸爸給洗腦了,歐麥尬我的天,聽說你是韓│ │ │ │ 粉,幹,真的是有夠粉,我耖你他們的老雞巴,你自己的│ │ │ │ 孩子從小到大也沒顧到什麼,你他媽個老雞巴憑什麼來管│ │ │ │ 到我和我的孩子,幹妳娘勒,做人剛好就好,沒必要把人│ │ │ │ 逼到絕路,我不敢說我人多好,只少我看到可憐人我還會│ │ │ │ 買點吃的拿給他們,你呢???說三道四最會# 做人剛好│ │ │ │ 就好。 │ │ │ │(偵卷第133 、135頁) │ ├──┼─────┼──────────────────────────┤ │10(│109 年6 月│你這個心機重要不行的死雞巴老女人肯定雞巴非常臭,難怪│ │起訴│3 日 │年前爸媽會死的那麼早,我認為這是報應,你給我聽清楚,│ │書附│ │你放心我絕對不會被關,你這死老女人,這樣對孩子說話像│ │表編│ │在審問犯人,媽媽在旁邊當作沒聽到就算了,也不會保護自│ │號14│ │己的孩子,徹底對你失望,你媽真的已經沒資格再當人了。│ │) │ │(偵卷第134 頁) │ ├──┼─────┼──────────────────────────┤ │11(│109 年6 月│我再怎沒三小路用,也沒比妳這老女人沒路用,只會三步五│ │起訴│4 日 │十伸手和自己的小孩拿錢之外,你還能幹嘛,可憐你他媽千│ │書附│ │萬要搞清楚,我可沒欠過你半毛錢,也從來沒向你伸手借過│ │表編│ │錢,媽的館東管西還管到我這裡來,挖幹破你娘勒老雞巴睡│ │號16│ │了。 │ │) │ │(偵卷第139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