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0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迎秝 選任辯護人 劉硯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25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29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迎秝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迎秝、萬信宏先前均任職於連訊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訊公司),優力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力美公司)原由連訊公司經營,「華文專業鋼鐵網」(下稱系爭網站)則由優力美公司負責營運,張迎秝、萬信宏在連訊公司任職期間,均因業務需要而獲配系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惟張迎秝於106年底自連訊公司離職,於107年3月2日設立天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其所獲配之系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自連訊公司離職即遭註銷,而無權登入系爭網站。嗣葉靜雯於107年1月間向連訊公司取得優力美公司經營權,並負責營運系爭網站。詎張迎秝於107年2月22日前某時許,自萬信宏獲悉其所配之系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後,竟基於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之接續犯意,未經優力美公司之授權或同意,自107年2月22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止, 多次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後,無故以萬信宏之帳號、密碼登入系爭網站查詢資料(登入時間、IP位址詳如附表所示)。嗣優力美公司察覺有異,清查系爭網站登錄資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張迎秝就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優力美公司之負責人葉靜雯、告訴代理人王正堂、證人即另案被告萬信宏、證人即優力美公司資管人員郭政彥於警詢、偵查所述大致相符,並有系爭網站會員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維護資 料、會員登入紀錄報表、系爭網站遭無故侵入之IP對照表、天璽公司登記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77 號刑事簡易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8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審酌本案適用該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修正內容僅針對科處罰金文字上有所修正,且科處罰金之金額實質上亦未變動,應認本件並無法律變更而需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罪。再被告乃係本於同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多次犯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並無登入系爭網站之權限,竟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輸入他人之帳號及密碼,擅自登入系爭網站查詢資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衡酌被告本件犯行造成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與告訴人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達成和解,被告尚未合理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被告警詢時自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登入時間 │登入IP位址 │├──┼────────────────┼──────┤│1 │107年2月22日17時49分0秒 │61.64.28.31 │├──┼────────────────┼──────┤│2 │107年2月22日23時37分0秒 │同上 │├──┼────────────────┼──────┤│3 │107年3月7日1時4分0秒 │同上 │├──┼────────────────┼──────┤│4 │107年4月19日5時44分0秒 │同上 │├──┼────────────────┼──────┤│5 │107年4月27日0時45分0秒 │同上 │├──┼────────────────┼──────┤│6 │107年4月29日21時54分0秒 │同上 │├──┼────────────────┼──────┤│7 │107年5月7日1時53分0秒 │同上 │├──┼────────────────┼──────┤│8 │107年5月9日0時58分0秒 │同上 │├──┼────────────────┼──────┤│9 │107年5月17日1時47分0秒 │同上 │├──┼────────────────┼──────┤│10 │107年7月12日0時29分13秒 │同上 │├──┼────────────────┼──────┤│11 │107年7月12日0時31分0秒 │同上 │├──┼────────────────┼──────┤│12 │107年7月12日0時31分48秒 │同上 │├──┼────────────────┼──────┤│13 │107年7月12日0時32分23秒 │同上 │├──┼────────────────┼──────┤│14 │107年7月12日0時32分42秒 │同上 │├──┼────────────────┼──────┤│15 │107年7月12日0時33分7秒 │同上 │├──┼────────────────┼──────┤│16 │107年7月12日0時33分18秒 │同上 │├──┼────────────────┼──────┤│17 │107年7月12日0時33分22秒 │同上 │├──┼────────────────┼──────┤│18 │107年7月12日0時35分47秒 │同上 │├──┼────────────────┼──────┤│19 │107年7月12日0時35分51秒 │同上 │├──┼────────────────┼──────┤│20 │107年7月12日0時35分55秒 │同上 │├──┼────────────────┼──────┤│21 │107年7月12日0時36分2秒 │同上 │├──┼────────────────┼──────┤│22 │107年7月12日0時36分8秒 │同上 │├──┼────────────────┼──────┤│23 │107年7月12日0時54分35秒 │同上 │├──┼────────────────┼──────┤│24 │107年9月27日6時51分0秒 │同上 │├──┼────────────────┼──────┤│25 │107年10月2日0時55分0秒 │同上 │├──┼────────────────┼──────┤│26 │107年12月5日6時17分0秒 │同上 │├──┼────────────────┼──────┤│27 │107年12月6日6時57分0秒 │同上 │├──┼────────────────┼──────┤│28 │107年12月10日0時5分0秒 │同上 │├──┼────────────────┼──────┤│29 │107年12月12日7時50分0秒 │同上 │├──┼────────────────┼──────┤│30 │107年12月17日0時37分0秒 │同上 │├──┼────────────────┼──────┤│31 │107年12月20日6時14分0秒 │同上 │├──┼────────────────┼──────┤│32 │107年12月21日1時23分0秒 │同上 │├──┼────────────────┼──────┤│33 │107年12月24日6時0分0秒 │同上 │├──┼────────────────┼──────┤│34 │107年12月25日0時32分0秒 │同上 │├──┼────────────────┼──────┤│35 │107年12月26日7時4分0秒 │同上 │├──┼────────────────┼──────┤│36 │107年12月27日0時24分0秒 │同上 │├──┼────────────────┼──────┤│37 │107年12月28日0時18分0秒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