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0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迎秝
- 選任辯護人
- 劉硯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29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迎秝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迎秝、萬信宏先前均任職於連訊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訊公司),優力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力美公司)原由連訊公司經營,「華文專業鋼鐵網」(下稱系爭網站)則由優力美公司負責營運,張迎秝、萬信宏在連訊公司任職期間,均因業務需要而獲配系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惟張迎秝於106年底自連訊公司離職,於107年3月2日設立天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其所獲配之系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自連訊公司離職即遭註銷,而無權登入系爭網站。嗣葉靜雯於107年1月間向連訊公司取得優力美公司經營權,並負責營運系爭網站。詎張迎秝於107年2月22日前某時許,自萬信宏獲悉其所配之系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後,竟基於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之接續犯意,未經優力美公司之授權或同意,自107年2月22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止,多次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後,無故以萬信宏之帳號、密碼登入系爭網站查詢資料(登入時間、IP位址詳如附表所示)。嗣優力美公司察覺有異,清查系爭網站登錄資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張迎秝就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優力美公司之負責人葉靜雯、告訴代理人王正堂、證人即另案被告萬信宏、證人即優力美公司資管人員郭政彥於警詢、偵查所述大致相符,並有系爭網站會員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維護資料、會員登入紀錄報表、系爭網站遭無故侵入之IP對照表、天璽公司登記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77號刑事簡易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8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審酌本案適用該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修正內容僅針對科處罰金文字上有所修正,且科處罰金之金額實質上亦未變動,應認本件並無法律變更而需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再被告乃係本於同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多次犯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並無登入系爭網站之權限,竟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輸入他人之帳號及密碼,擅自登入系爭網站查詢資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衡酌被告本件犯行造成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與告訴人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達成和解,被告尚未合理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被告警詢時自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提起公訴。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登入時間 │登入IP位址 │ ├──┼────────────────┼──────┤ │1 │107年2月22日17時49分0秒 │61.64.28.31 │ ├──┼────────────────┼──────┤ │2 │107年2月22日23時37分0秒 │同上 │ ├──┼────────────────┼──────┤ │3 │107年3月7日1時4分0秒 │同上 │ ├──┼────────────────┼──────┤ │4 │107年4月19日5時44分0秒 │同上 │ ├──┼────────────────┼──────┤ │5 │107年4月27日0時45分0秒 │同上 │ ├──┼────────────────┼──────┤ │6 │107年4月29日21時54分0秒 │同上 │ ├──┼────────────────┼──────┤ │7 │107年5月7日1時53分0秒 │同上 │ ├──┼────────────────┼──────┤ │8 │107年5月9日0時58分0秒 │同上 │ ├──┼────────────────┼──────┤ │9 │107年5月17日1時47分0秒 │同上 │ ├──┼────────────────┼──────┤ │10 │107年7月12日0時29分13秒 │同上 │ ├──┼────────────────┼──────┤ │11 │107年7月12日0時31分0秒 │同上 │ ├──┼────────────────┼──────┤ │12 │107年7月12日0時31分48秒 │同上 │ ├──┼────────────────┼──────┤ │13 │107年7月12日0時32分23秒 │同上 │ ├──┼────────────────┼──────┤ │14 │107年7月12日0時32分42秒 │同上 │ ├──┼────────────────┼──────┤ │15 │107年7月12日0時33分7秒 │同上 │ ├──┼────────────────┼──────┤ │16 │107年7月12日0時33分18秒 │同上 │ ├──┼────────────────┼──────┤ │17 │107年7月12日0時33分22秒 │同上 │ ├──┼────────────────┼──────┤ │18 │107年7月12日0時35分47秒 │同上 │ ├──┼────────────────┼──────┤ │19 │107年7月12日0時35分51秒 │同上 │ ├──┼────────────────┼──────┤ │20 │107年7月12日0時35分55秒 │同上 │ ├──┼────────────────┼──────┤ │21 │107年7月12日0時36分2秒 │同上 │ ├──┼────────────────┼──────┤ │22 │107年7月12日0時36分8秒 │同上 │ ├──┼────────────────┼──────┤ │23 │107年7月12日0時54分35秒 │同上 │ ├──┼────────────────┼──────┤ │24 │107年9月27日6時51分0秒 │同上 │ ├──┼────────────────┼──────┤ │25 │107年10月2日0時55分0秒 │同上 │ ├──┼────────────────┼──────┤ │26 │107年12月5日6時17分0秒 │同上 │ ├──┼────────────────┼──────┤ │27 │107年12月6日6時57分0秒 │同上 │ ├──┼────────────────┼──────┤ │28 │107年12月10日0時5分0秒 │同上 │ ├──┼────────────────┼──────┤ │29 │107年12月12日7時50分0秒 │同上 │ ├──┼────────────────┼──────┤ │30 │107年12月17日0時37分0秒 │同上 │ ├──┼────────────────┼──────┤ │31 │107年12月20日6時14分0秒 │同上 │ ├──┼────────────────┼──────┤ │32 │107年12月21日1時23分0秒 │同上 │ ├──┼────────────────┼──────┤ │33 │107年12月24日6時0分0秒 │同上 │ ├──┼────────────────┼──────┤ │34 │107年12月25日0時32分0秒 │同上 │ ├──┼────────────────┼──────┤ │35 │107年12月26日7時4分0秒 │同上 │ ├──┼────────────────┼──────┤ │36 │107年12月27日0時24分0秒 │同上 │ ├──┼────────────────┼──────┤ │37 │107年12月28日0時18分0秒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