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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陳芸葶

  • 當事人
    柳麗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6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麗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4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 年度審易字第666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柳麗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柳麗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 年4 月16日下午3 時1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由葉金滿所管理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右昌分公司(下稱全聯右昌店),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放入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離去而竊取得手。 ㈡另於同年月27日下午10時1 分許,駕駛上開車輛前往全聯右昌店,乘無人看管之際,徒手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放入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離去而竊取得手。嗣經葉金滿盤點存貨發現短少,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金滿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商品明細及價目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全聯右昌店公司資料查詢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時間不同,犯意有別,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前科記錄(尚不構成累犯),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5,495 元,告訴人為被告請求從輕量刑及同意法院科以緩刑宣告等情,有和解書、本院調解筆錄各1 份附卷足參,堪認其尚具悔意,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工作、經濟、身心狀況及家庭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59頁)等一切情狀,依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順序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再審酌被告本案所犯2 罪,犯罪時間相隔非長,罪質相同,是綜合考量其上開2 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其於前開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為被告請求從輕量刑並同意法院科以緩刑宣告等情,俱如前述,是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揆諸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立法理由參照),被告與告訴人既已達成和解,且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業如前述,堪認告訴人對被告之求償權將得以獲得滿足,而足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效,又被告之犯罪利得實質上亦已受剝奪,如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故爰不予就前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昰澧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品項 │數量 │價值(新臺幣,下同)│ ├──┼─────────────┼───┼──────────┤ │1 │善存葉黃素20mg液態膠囊 │2瓶 │1498元 │ ├──┼─────────────┼───┼──────────┤ │2 │台塑生醫成人金盞花葉黃素複│1瓶 │840元 │ │ │方膠囊食品 │ │ │ ├──┼─────────────┼───┼──────────┤ │3 │天地合補EXX-葡萄糖胺膠囊 │1瓶 │729元 │ ├──┼─────────────┼───┼──────────┤ │4 │MOVE FREE 益節薑黃+羅望精 │1瓶 │998元 │ │ │粹迷你錠 │ │ │ ├──┼─────────────┼───┼──────────┤ │5 │粉紅莓果吐司(吳寶春) │1包 │55元 │ ├──┼─────────────┼───┼──────────┤ │6 │黑糖核桃吐司(吳寶春) │1包 │55元 │ ├──┴─────────────┴───┼──────────┤ │合 計│4,175元 │ └────────────────────┴──────────┘ 附表二: ┌──┬─────────────┬───┬──────────┐ │編號│品項 │數量 │價值 │ ├──┼─────────────┼───┼──────────┤ │1 │LOTTE 乳牛 QQ 牛奶糖-草莓 │6包 │714元 │ │ │風味 │ │ │ ├──┼─────────────┼───┼──────────┤ │2 │大榮櫻花蝦醬(玻璃瓶) │1瓶 │148元 │ ├──┼─────────────┼───┼──────────┤ │3 │TEMPTATIONS 喵愛餡開胃甜鮭│2包 │198元 │ │ │口味 │ │ │ ├──┼─────────────┼───┼──────────┤ │4 │貓倍麗小鮮肉泥鮮雞鰹魚口味│1包 │65元 │ ├──┼─────────────┼───┼──────────┤ │5 │貓倍麗小鮮肉泥鮮魚雙拼口味│3包 │195元 │ ├──┴─────────────┴───┼──────────┤ │合 計│1,3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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