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春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春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另案殘刑10月28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 年2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