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春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春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另案殘刑10月28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 年2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