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魏建庭
- 選任辯護人
- 蔡明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1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魏建庭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11月24 日聲明上訴,但該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