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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新益許家菱張立亭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倢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倢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被告陳泓璋違反銀行法案件,裁定如

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關於倢昇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泓璋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裁定參與人倢昇工程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之情形,從而,該公司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前揭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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