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金砡、翔宏資訊有限公司、兼、施志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 告 李金砡 被 告 翔宏資訊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施志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