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黃逸寧

  • 原告
    埃爾梅斯國際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趙君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   告 埃爾梅斯國際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原   告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Marcadie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趙君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趙君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埃爾梅斯國際、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經本院查詢後,被告被訴之刑事案件,在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前,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從 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涉犯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本院,參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葉玉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