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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逸寧

原告
埃爾梅斯國際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原告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Marcadier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趙君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趙君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埃爾梅斯國際、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經本院查詢後,被告被訴之刑事案件,在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前,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涉犯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本院,參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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