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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永村黃志皓許博鈞

原告
陳文雄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被告
劉成昌

冠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9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成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文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劉成昌、冠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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