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江其興
- 被告
- 全國品保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江王玉真
- 被告
- 江惠美
- 被告
- 前列江其興、江王玉真、江惠美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林水城律師
-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即高雄○○○○○○○○)
吳譽珅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