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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7號

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箐馮君傑簡祥紋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江其興
被告
全國品保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江王玉真
被告
江惠美
被告
前列江其興、江王玉真、江惠美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即高雄○○○○○○○○)

吳譽珅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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