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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箐馮君傑簡祥紋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育廷

具 保 人 陳世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1萬元准予交保,並由具保人陳世杰提出保證金繳納等情,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訊筆錄、暫收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未到庭,亦拘提無著,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應於民國111年5月2日到庭應訊,然被告仍未到庭,此見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暨報告書即明。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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