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5號
- 原告
-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舜信律師
- 被告
- 溢大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謝慧燕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被告
- 鄭金來
蔡佩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6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