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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箐簡祥紋馮君傑

原告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被告
溢大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謝慧燕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告
鄭金來

蔡佩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6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馮君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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