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3 分鐘讀完全文 11,0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瑾雯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智宸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154號、110年度偵字第15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智宸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理由如下:

(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9樓為被告鄭智宸所承租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明確,核與證人曾鈺祥、林廷峰、張富翔、周蔓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又證人曾鈺祥於警詢時證稱:我去被告家找他,看到他家桌上有K他命就拿來施用等語;於偵查中證稱:我昨天坐高鐵下來找被告玩,到被告住處就看到K他命在桌上,我知道桌上的1小包是被告的,我想是他家,所以應該是他的等語。證人林廷峰於警詢時證稱:我去被告家找他,看到他家桌上有K他命,我就自己拿來施用等語;於偵查中證稱:我抵達被告家時,就看到桌上有K他命,於是我就拿起來抽等語。證人張富翔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是知道桌上的小包K他命是被告的,因為他前一天就放在桌上了等語。由上可知,證人曾鈺祥、林廷峰、張富翔進入該處時,該處已有K他命存在,而上址既為被告單獨承租,被告顯無不知其居所有第三級毒品存在之事實。

(二)再者,扣案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係置於客廳電視牆夾層為警所查獲一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解送人犯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各1份附卷為憑,顯然該等第三級毒品所放置之處隱密,倘該等第三級毒品為他人所有,實無將該等第三級毒品放置該處之必要。況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少且於市場具有一定之價值,殊難想像被告以外之任何人,有將具有相當價值之第三級毒品放置在他人(即被告)客廳電視牆夾層之可能。是被告辯稱:未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0、34之第三級毒品云云,實難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恐危害國人身心健康,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悟之心,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並參以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期間、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一)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32所示之咖啡包共32包,經送驗後,確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附表編號33至34所示之白色晶體共2包,經送驗後,確均含有愷他命成分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4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該32包咖啡包及2包白色晶體均係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34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外之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5至39所示之物,雖被告供稱為其所有,然聲請人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所犯本案有關,亦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028公克,純度約7.0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55公克,檢驗後淨重4.679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4頁)。 2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441公克,純度約3.6%,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6公克,檢驗後淨重4.921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4頁)。 3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101公克,純度約5.85%,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98公克,檢驗後淨重4.598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3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4頁)。 4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725公克,純度約3.0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77公克,檢驗後淨重5.272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4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4頁)。 5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831公克,純度約5.5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21公克,檢驗後淨重5.375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5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5頁)。 6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741公克,純度約3.7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14公克,檢驗後淨重5.288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6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5頁)。 7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816公克,純度約2.65%,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54公克,檢驗後淨重5.302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7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5頁)。 8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627公克,純度約2.3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32公克,檢驗後淨重5.185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8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5頁)。 9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810公克,純度約5.4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18公克,檢驗後淨重5.385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9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6頁)。 10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744公克,純度約3.7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13公克,檢驗後淨重5.241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0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6頁)。 11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718公克,純度約4.6%,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63公克,檢驗後淨重5.299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1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6頁)。 12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6.637公克,純度約5.2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48公克,檢驗後淨重6.169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2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6頁)。 13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528公克,純度約4.0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22公克,檢驗後淨重5.036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3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7頁)。 14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404公克,純度約4.8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61公克,檢驗後淨重4.930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4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7頁)。 15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6.251公克,純度約5.05%,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16公克,檢驗後淨重5.632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5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7頁)。 16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196公克,純度約3.1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6公克,檢驗後淨重4.695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6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7頁)。 17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608公克,純度約2.95%,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5公克,檢驗後淨重5.140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7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8頁)。 18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470公克,純度約4.15%,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27公克,檢驗後淨重5.069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8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8頁)。 19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458公克,純度約5.0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75公克,檢驗後淨重5.016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19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8頁)。 20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642公克,純度約4.2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42公克,檢驗後淨重5.11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0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8頁)。 21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6.265公克,純度約3.0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3公克,檢驗後淨重5.664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1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9頁)。 22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848公克,純度約4.1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45公克,檢驗後淨重5.365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2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9頁)。 23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637公克,純度約3.2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82公克,檢驗後淨重5.135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3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9頁)。 24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045公克,純度約2.5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31公克,檢驗後淨重4.6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4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99頁)。 25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063公克,純度約4.3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19公克,檢驗後淨重4.573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5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0頁)。 26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541公克,純度約4.8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71公克,檢驗後淨重5.142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6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0頁)。 27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098公克,純度約5.1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64公克,檢驗後淨重4.626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7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0頁)。 28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972公克,純度約10.1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08公克,檢驗後淨重5.587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8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0頁)。 29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453公克,純度約6.0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32公克,檢驗後淨重4.860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29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1頁)。 30 黑色Aape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黑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5.908公克,純度約5.4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23公克,檢驗後淨重5.270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30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1頁)。 31 紫色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紫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4.858公克,純度約5.4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63公克,檢驗後淨重4.305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32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1頁)。 32 紫色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紫色包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淨重4.865公克,純度約3.1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54公克,檢驗後淨重4.386公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33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2頁)。 33 愷他命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白色晶體,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驗前淨重1.709公克,純度約85.3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8公克,檢驗後淨重1.690公克,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31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1頁)。 34 愷他命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1.經送驗後,為白色晶體,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驗前淨重12.423公克,純度約89.6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135公克,檢驗後淨重12.403公克,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即鑑定書鑑別號碼34所示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3卷第102頁)。 35 白色IPHONE 手機1支(門號及IMEI碼均不詳) 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所示之物(見110年度偵字第11154號卷第127頁) 36 IPHONE X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物(見110年度偵字第11154號卷第129頁) 37 白色塑膠袋內現金新臺幣186萬4,000元 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所示之物(見110年度偵字第11154號卷第129頁) 38 薪資袋1包(內含新臺幣32萬元) 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所示之物(見110年度偵字第11154號卷第131頁) 39 薪資袋1包(內含新臺幣5,000元) 1.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2.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所示之物(見110年度偵字第11154號卷第131頁)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154號
                                    110年度偵字第15979號
  被   告 鄭智宸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智宸明知Mephedroone(即4-甲基甲基卡西酮,簡稱4-MMC
    ,俗稱喵喵)、愷他命(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8月17日12時45分許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
    詳方式取得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one成分之咖啡包32包
    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0年8月17
    日12時45分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
    ,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9樓租屋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上開咖啡包32包(檢驗前淨重178.329公克,檢驗後
    淨重162.855公克)及愷他命2包(檢驗前淨重14.132公克,檢
    驗後淨重14.093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
    發現上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純質淨重合計
    8.048公克;上開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則合計12.593公克,
    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智宸矢口否認有何持有毒品犯行,辯稱:我有簽
    的是咖啡包2包、愷他命1小包;30包毒品咖啡包不是我的,
    那邊來來去去太多人,我不知道是誰的云云。經查,本件扣
    案第三級毒品咖啡包32包及愷他命2包確係在被告上址租屋
    處查獲,其中咖啡包30包係藏放於客廳電視牆夾層內,又上
    開扣案之咖啡包、愷他命毒品經送檢驗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
    Mephedroone及愷他命成分無誤,且總純質淨重均超過5公克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
    資料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6張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
    定。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證人即同案被告曾鈺祥到庭證稱
    :我昨天坐高鐵下來是要去找鄭智宸玩,我去就看到K他命
    在桌上,我沒有問是誰的,我就拿起來抽,我是第一次,我
    知道桌上的一小包是鄭智宸的,我想是他家,所以應該是他
    的等語;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廷峰到庭證稱:我是從花蓮坐火
    車來高雄玩,本來是要去墾丁,昨天退房去找鄭智宸,現場
    有鄭智宸的女友、張富翔、曾鈺祥,我昨天到場時大家都在
    小房間,我進小房間就看到桌上有K他命了等語;證人即同
    案被告張富翔到庭證稱:因為星期五我們要去墾丁,所以前
    天我與林廷峰就借住在鄭智宸家,我不知道警察扣到的毒品
    是誰的等語;證人即同案被告周蔓君到庭證稱:我星期一自
    己南下找鄭智宸,我是鄭智宸女友,我不清楚警察扣到的毒
    品是誰的,鄭智宸沒有在我面前抽K他命等語,核與被告所
    陳其承租上址1個月,僅其女友周蔓君一週下來一次與其同
    住,搜索時在場之人為朋友來訪等情相符,是上址房屋既為
    被告單獨承租使用,其所辯毒品非其所有,亦不知為何人所
    有乙節,即與常情有違,是其上開所辯,純屬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鄭智宸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含有
    第三級毒品Mephedroone成分之咖啡包32包(驗前總純質淨
    重8.048公克)、愷他命2包(驗前總純質淨重12.593公克)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淑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