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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芸葶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竣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竣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竣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1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但因如附表編號7部分屬「新增另案判決確定且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全部之罪更定應執行刑,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則前所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罪之應執行刑,僅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5月)。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之罪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已有相當程度之扣減,本院可資裁量之刑度有限,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之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中某日 109年12月26日 110年4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3240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81、5628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81、5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78號 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8月27日 110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78號 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0年6月1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備  註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過失傷害 ①過失傷害 ②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3日 109年11月1日 110年2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445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84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517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473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1月3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517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473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5月4日 備   註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7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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