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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00號

聲請參與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周佑倫黄筠雅林新益

聲請人
張宮銘
被告
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65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5號案件之被害人之一,因無該案件之起訴書,無法求償,請求准予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第27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第286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第34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前開訴訟參與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且該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5號刑事案件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被告等人所涉犯之罪名為銀行法第125條、第127條之4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等罪名,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舉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且聲請人亦非該刑事案件起訴書所列之犯罪被害人,則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於法無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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