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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2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英彥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冠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356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366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就同一被告構成法律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移請本院併辦審理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2年3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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