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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楊凱婷

原告
陳立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詮嘉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昶震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111年6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而原告所主張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仍在偵辦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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