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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右萱方佳蓮王奕華

原告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思評律師
被告
陳鈺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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