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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箐廖華君馮君傑

原告
徐曉東
被告
黃科凱
被告
興億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秀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科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曉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馮君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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