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
- 原告
- 徐曉東
- 被告
- 黃科凱
- 被告
- 興億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何秀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科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曉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