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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明呈徐右家李冠儀

原告
謝佳蓉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告
林育節
被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陳星宇律師

朱曼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23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李冠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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