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陳明呈、徐右家、李冠儀
- 法定代理人黃健強
- 原告謝佳蓉
- 被告林育節、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謝佳蓉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林育節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陳星宇律師 朱曼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236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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