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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林新益陳芸葶陳俞璇
  • 法定代理人
    葉全義

  • 被告
    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葉全義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 字第422號、110年度調偵字第423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 ,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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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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