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葉全義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名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22號、110年度調偵字第423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