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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新益陳芸葶陳俞璇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葉全義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22號、110年度調偵字第423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俞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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