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政薇、陳家柱、張騫鋐即騫城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政薇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家柱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騫鋐即騫城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家柱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5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