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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黃右萱楊凱婷方佳蓮

  • 當事人
    林政薇陳家柱張騫鋐即騫城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政薇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家柱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騫鋐即騫城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家柱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5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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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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