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月園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月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工商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 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件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月園前因違反農工商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 字第9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詳法 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9年度檢管字第1189號扣押物品 清單),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月園之居所及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是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四、經查: ㈠被告為植享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植享家公司)之負責人,從事化妝品及日常用品之批發、零售項目為業。被告明知其進口之沐浴乳原料「極致純淨香水百合柔膚乳」原料原產地為大陸地區,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標示不實原產地之犯意,自民國107年起至109年6月2日遭查獲止,向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銳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極致純淨香水百合柔膚乳」原料(每桶5公斤)後,自行分裝成50ml小瓶裝,再浮貼製造地址 為澳洲字樣之貼紙。嗣於107年起至109年6月2日遭查獲止,販賣予臺南桂田酒店作為客房備品,藉此虛偽標示上述產品原產地為澳洲,使他人誤認上述產品之原產地,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查獲,並扣得如附件所示之物,嗣被告前揭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犯行,業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橋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484號緩起訴處分書、110年度緩字第660號執行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足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扣案之如附件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並係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故而,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之。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周素秋 附件: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9年度檢管字第1189號扣押 物品清單影本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