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明呈姚怡菁徐右家

原告
賴靜琦
被告
張黃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審交訴緝字第4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