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正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義 劉錞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05 、5131、7351、7470、7662、7713、10422、10665、11529號) ,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2191、7094、8447、8729、8730、8961、9324、12235、12236、14005、14197、14402、14483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4773、19474號、111年度偵字第75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正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錞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正義於民國109年1月1日,在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五福路之 享溫馨KTV,與不詳詐騙集團所屬成員陳正義(所涉詐欺案 件,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簽訂「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張正義出名成立「良義通有限公司」(下稱良義通公司)後,以良義通公司之名義向代收金流服務平台申請代收金流服務後,將該代收金流服務提供予陳正義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張正義並因而獲得報酬。張正義明知詐欺集團為逃避查緝而多以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取不法詐欺所得之工具,可預見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3月31日,申請成立良義通公司後,復於同年4月14日以良義通公司名義, 向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 )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後,再於同年4月21日向派維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申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約定服務內容為良義通公司可透過派維爾公司所建置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系統收取客戶款項,派維爾公司再將代收款項匯入良義通公司所申設彰銀帳戶內,嗣張正義將上開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孫騰駿(所涉詐欺及洗錢案件,由檢察官行追加起訴,現由本院審 理中)使用( 起訴書贅載「待收受款項後,張正義再自上開彰銀帳戶領款交予陳正義,經陳正義結算每筆新臺幣【下同】30元之報酬予己)。嗣陳正義、孫騰駿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取得張正義所申設之上開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代收金流服務、良義通公司之大小印章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2、39至42所示之時間,各以如附表編 號1至12、39至42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告訴人或被害人 」欄編號1至12、39至42所示之劉瓊芝等16人實施詐術,致 劉瓊芝等16人均陷於錯誤後,各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2、39至42所示之匯款時間,各將如 附表「匯款金額」欄編號1至12、39至42所示之款項,分別 匯至派維爾公司為良義通公司收款之用而提供如附表編號1 至12、39至42所示之虛擬帳戶內(對應之終端實體帳戶均為良義通公司上開彰銀帳戶)而詐欺得逞。 二、劉錞霖於109年1月1日,在不詳地點,與不詳詐騙集團所屬 成員陳正義簽訂「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劉錞霖成立「鈦霖有限公司」(下稱鈦霖公司)後,以鈦霖公司名義向代收金流服務平台申請代收金流服務後,將該代收金流服務提供予陳正義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劉錞霖並因之獲得報酬。劉錞霖明知詐欺集團為逃避查緝而多以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取不法詐欺所得之工具,可預見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109年4月6日申請成立鈦霖公司後,復於同年4月29日(起訴 書誤載為3月27日),以鈦霖公司名義,向華南商業銀行(下 稱華南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 ),再於109年5月4日向派維爾公司申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 ,約定服務內容為鈦霖公司可透過派維爾公司所建置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系統收取客戶款項,派維爾公司再將代收款項匯入鈦霖公司所申設之華南銀帳戶內(起訴書贅載「待收受款項後,劉錞霖再自上開華南銀帳戶領款交予陳正義,經陳正義結算每筆35元之報酬予己),劉錞霖再將上開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鈦霖公司大小章提供予陳正義使用。嗣陳正義、孫騰駿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劉錞霖所申設之上開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代收金流服務、鈦霖公司之大小印章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8、10、13至38、42所示之時間,各以如附表編號2、8、10、13至38、42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告訴人或被害人」欄編號2 、8、10、13至38、42所示之何炳賢等29人實施詐術,致何 炳賢等29人均陷於錯誤後,各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8、10、13至38、42所示之匯款時間,各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編號2、8、10、13至38、42所示之款項,各匯至派維爾公司為替鈦霖公司收款之用而提供如附表編號2、8、10、13至38、42所示之虛擬帳戶內(對應之終端實體帳戶均為鈦霖公司所申設之華南帳戶)而詐欺得逞。 三、嗣因如附表所示之劉瓊芝等42人均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經員警函知派維爾公司將匯入前開虛擬帳戶之款項予以凍結圈存,因而未將前述款項撥付至良義通公司所申設之彰銀帳戶及鈦霖公司所申設之華南帳戶內,致未落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掌控而未能洗錢得逞。 四、案經劉瓊芝、吳姍潔、廖挺睿、賴宥辰、馮思怡、邱庭柔、陳靜怡、江益瑋、李政恩、謝伊婷、張凱傑、科永江、陳平助、張雅雯、杜泰明、李慶豐、張凱壹、陳炯廷、胡碧玿、曾偉明、林幸宜、黃維鈞、姜禮瑋、李美伶、程湟鈞、陳酩栩、黃章瑋、廖峻緯、涂恩韶、吳藝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陳俊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劉素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周新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者建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蘇暐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吳秀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吳冠霆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陳秀華、劉珍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吳盈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朱雅芬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正義、劉錞霖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2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 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正義及劉錞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在卷(見警一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背面;警二卷第1頁背面至第2頁背面、第6頁正面至第8頁背面;警三卷第1至5頁;警四卷第3至7頁;警六卷第5至9頁;警七卷第6至11、80至86頁;警八卷第4至19頁;偵一卷第39至41頁;偵三卷第45至48頁;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第2至4頁;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卷第31、33、117、118、207 、208、215、216頁;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至7頁;110年度偵字第19474號卷第37、38頁;審易卷第214、231、247頁),核與證人蔡昌燄於偵查中、證人即另案 被告陳正義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警一卷第2頁背面至第3頁正面;警二卷第9頁正面至第10頁正面;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卷第43、44、117、118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提出之匯款資料、報案資料及派維爾公司函文、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高雄市政府109年3月3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1185700號函暨 所檢附良義通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設立登記表、良義通公司之彰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合作金庫銀行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合作金庫銀行虛擬帳號申請(終止或變更)約定書、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6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0951230200號函暨所檢附鈦霖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及設立登記表、鈦霖公司之華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派維爾公司交易流程、派維爾公司110年7月8日派管字第11007080003號函暨所檢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派維爾公司110年7月28日派管字第11007280001號函暨所檢附 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即時交易明細查詢、華南銀行高雄三民分行110年7月28日華高三存字第11000855號函各1份、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4日電話紀錄單3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8月10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25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9740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7頁正 面至第10頁正面、第16頁正面至第26頁正面;警二卷第21頁正面至第23頁背面、第30頁正面至第33頁正面、第35頁正面至第44頁正面、第63頁背面至第80頁背面;警七卷第116至151頁;偵二卷第119頁;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卷第47、167 至173、181至187、189、193、195、197、199頁;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卷第257頁);基此,足認被告2人 上揭任意性之自白均核與前揭事證相符,俱足堪採為認定被告2人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應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張正義、劉錞霖分別提供良義通公司、鈦霖公司各向派維爾公司所申請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其2人各以上開公 司名義所申設之彰銀帳戶、華南帳戶予陳正義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孫騰駿使用,使陳正義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該付款代收金流服務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被告2人上開提供前述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金融帳戶予他 人使用之行為,尚難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實際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同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有參與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 為,或與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堪認被告2人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提供上 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金融帳戶之方式,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行為人資以助力,均應論以幫助犯。 ㈡至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因遭受詐騙而各將受騙款項匯至派維爾公司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帳戶後,尚需經由派維爾公司將該等受騙款項撥付至良義通公司所申設之彰銀帳戶及鈦霖公司所申設之華南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始能加以提領或轉匯,然本案彰銀帳戶及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既均已在本案實施行騙之犯罪行為人掌控之中,則在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騙款項匯至派維爾公司所取得對應之實體帳戶即本案彰銀帳戶及華南帳戶之虛擬帳戶後,迄至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該等受騙款項遭到前述金融機構予以警示圈存之前,即已進入詐欺犯罪者管領力之支配範圍,處於隨時可供詐欺犯罪者要求撥款以領出之狀態,顯已達詐欺取財既遂,然因該等受騙款項終因遭派維爾公司予以凍結圈存而未匯入前述金融帳戶內致因而洗錢未遂。 ㈢核被告張正義及劉錞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 被害人、告訴人等遭詐欺所付款項其中遭銀行圈存部分,因未經提領,尚未形成金流斷點,而未達既遂)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至起訴書就 被告2人本案所犯,均漏未論述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尚有未洽,惟此部分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2人另涉犯罪名及法條規定(見審易卷第213、230頁),並給予被告2人充分攻擊防禦之機會, 故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後審理之。又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2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所為洗錢犯行,認已達 既遂程度一節,雖有所誤,惟此僅係關於同一罪名之行為態樣為既遂或未遂之分,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 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2人同時提供前述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金融帳戶之幫助 行為,助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共計42人,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俱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 ㈤再者,被告2人分別提供前述彰銀帳戶及華南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以及付款代收金流服務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使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其等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42人,而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之犯行,致因而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認被告2 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段之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僅論以一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 ㈥刑之減輕部分: 1.被告2人本案所犯,均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且均為幫助犯洗錢未遂,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及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俱予以減輕其刑 2.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2人就事實 欄一、二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不諱,俱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要件 ,俱予以減輕其刑。 3.又被告2人本案所為犯行,分別有上開數項減輕其刑事由, 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均應依法遞減之(共減輕3次)。 ㈦審理範圍之擴張: 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2191、7094、8447、8729、8730、8961 、9324、12235、12236、14005、14197、14402、14483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4773、19474號、111年度偵字第7503號 )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6至42所示之犯罪事實移請併辦,而此部分犯罪事實,與本案已起訴之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犯 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度偵字第2191、7094、8447、8729、8730、8961、9324、12235、12236、14005、14197、14402、14483號)附表編號15所示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之犯罪事實,為同一犯罪事實,故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均予述明。 ㈧爰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之年,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且均 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多係利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僅為貪圖不法報酬,先申請成立良義通公司、鈦霖公司等人頭公司後,再以前述公司名義向派維爾公司申設之代收金流服務及申辦彰銀、華南帳戶後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合計42人遭受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帳戶內,顯然不顧其等所申設金融帳戶及代收金流服務可能遭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持以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且終致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持其所提供代收金流服務及金融帳戶作為詐騙他人款項匯入、領取之用,致生紊亂社會正常金融交易秩序,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足以助長犯罪集團惡行,復徒增司法、檢警單位追緝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之困難,致加深本案告訴及被害人等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度,更使遭受詐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均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其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於犯後在本 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本案遭受詐片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人數、受騙金額及損害程度;復考量被告2 人僅係提供前述代收金流服務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並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且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匯入前述虛擬帳戶內之款項業已由派維爾公司予以凍結圈存,致本案詐集團成員未能犯罪得逞;並酌以被告2人於本案犯行 前均未曾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審易卷第253至260頁 ),素行尚可;暨衡及被告2人分別自陳高中畢業、二專肄 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分別從事賣水果、賣中古車之工作,以及家中尚有媽媽、哥哥、弟弟、妹妹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審易卷第247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前段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張正義、劉錞霖於本院審理中分別陳稱:對方告訴渠等每月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報酬,渠2人實際各獲得8萬元報 酬等語(見審易卷第214、215頁);基此,可認被告2人因 實施本案犯罪而各獲得犯罪所得8萬元,雖均未據扣案,然 為避免被告2人因犯罪而坐享上開犯罪所得,又縱予以宣告 沒收或追徵,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故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事實欄一、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因受騙匯入前述虛擬帳戶內之款項,均經派維爾公司予以凍結圈存在案而未撥款,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作用而洗錢未遂,則揆諸上揭說明,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款項部分,均無從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本案所犯予以宣告沒收,併予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300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鄭子薇、范家振、董秀菁移送併辦,檢察官楊翊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榮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虛擬帳戶 證據出處 備 註 1 劉瓊芝 109年7月29日凌晨1時3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以帳號暱稱「ROSEWU溫雨」與劉瓊芝聯繫,佯稱:可出售iphone 11智慧型手機云云,致劉瓊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 1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劉瓊芝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1至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33、35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8月25日派管字第10908250006號函(警一卷第16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5131號 2 何秉賢 109年6月4日 詐騙集團成員於WEDATE交友網站刊登博奕遊戲平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ini」與何秉賢聯繫,佯稱: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何秉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超商列印代收繳費單付款方式繳款。 109年7月1日下午5時12分許 2,500元 交易序號000701QP487203(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何秉賢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超商繳費單(警二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2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9月10日派管字第10909100003號函(警二卷第14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109年8月4日下午7時52分許 1,000元 交易序號000804QP539469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良義通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7351號 3 者建中 109年6月5日稍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以帳號暱稱「馮茵竹百家操作」與者建中聯繫,佯稱:可代操作博奕平台云云,致者建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5日下午7時4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者建中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0至23、7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35、49至52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9月9日派管字第10909090001號函(偵二卷第97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109年6月5日下午7時5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5日下午8時13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5日下午8時1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7470號 4 吳姍潔 109年8月7日下午3時3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OMO媽咪」、「Mr.Jiang」與吳姍潔聯繫,佯稱:註冊SG貨幣投資網站,可獲得投資訊息以供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姍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12日下午6時29分許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吳姍潔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存摺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三卷第25、26、29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47、48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0月30日派管字第10910300003號函(警三卷第47、48頁) 良義通公司 109年8月12日下午8時50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13日上午9時56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7662號 5 廖挺睿 109年8月17日下午11時5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以帳號暱稱「許天祐」刊登販賣賣二手機車之不實訊息,經廖挺睿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17日下午11時53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廖挺睿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四卷第27至29、31至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103至107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0月14日派管字第10910140004號函(警四卷第1、2頁) 良義通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7713號 6 吳秀真 109年11月20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GUAN」、「灰帽」、「許茜」與吳秀真聯繫,佯稱:投資「杰爾發虛擬科技」外匯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吳秀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5日下午7時8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吳秀真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五卷第119至125、127至1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43、147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16日派管字第11003160009號函(警五卷第21至25頁) 良義通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10422號 7 吳冠霆 109年10月31日下午5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eraphim Yea」與吳冠霆聯繫,佯稱:投資百家樂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冠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5日上午11時許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吳冠霆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六卷第23至25、135至1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37、4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2日派管字第11002020002號函(警六卷第103、104頁) 良義通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10665號 8 賴宥辰 109年11月17日下午2時許 賴宥辰瀏覽網路博奕投資平台「Iron國際程式系統演算」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gf168168」與賴宥宸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賴宥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7日下午4時1分許 3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賴宥辰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七卷第155至157、159至16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168、17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28日派管字第11001280007號函(警七卷第163至166頁) 良義通公司 109年11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8日下午7時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鈦霖公司 9 馮思怡 109年11月23日下午9時 馮思怡瀏覽網路投資廣告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菈菈」、「倩倩」、「金聚寶客服」與馮思怡聯繫,佯稱:儲值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馮思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日下午8時12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馮思怡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七卷第173至175、177至2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02至205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3日派管字第11002030008號函(警七卷第176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109年12月1日下午9時49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良義通公司 10 邱庭柔(同110年度偵字第4505、5131、7351、7470、7662、7713、10422、10665、115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26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晴」、「金聚寶」、「葵葵」與邱庭柔聯繫,佯稱:儲值玩博奕遊戲可獲利云云,致邱庭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7日下午8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16時34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邱庭柔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七卷第211至213、217至2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229至234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003230003號函(警七卷第215、216頁) 鈦霖公司 109年12月7日下午4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20時34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良義通公司 11 陳靜怡 109年11月26日下午5時2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大量口罩交流社團2.0」以帳號暱稱「李淑玲」刊登販賣口罩之不實訊息,佯稱要販賣口罩,致陳靜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6日下午6時37分許 1,8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靜怡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紀錄(警七卷第235至237、240、2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4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6日派管字第11001060001號函(警七卷第238、239頁) 良義通公司 12 江益瑋 109年11月4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德強老師」與江益瑋聯繫,佯稱:購買遊戲幣參加網路「急速賽車」遊戲勝率很高云云,致江益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4日下午8時12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江益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警七卷第245至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59、260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20日派管字第11001200006號函(警七卷第250頁) 良義通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11529號 13 李政恩 109年7月13日前之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以帳號暱稱「王潔翎」及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阿傑」與李政恩聯繫,佯稱:可代操作賓馬博奕平台云云,致李政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超商列印代收繳費單付款方式繳款。 109年7月13日下午5時34分許 1,000元 交易序號CCAZ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李政恩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超商繳費單、通訊軟體臉書、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40至143、148至1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161、162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2日派管字第11001120003號函(警八卷第144、145頁) 鈦霖公司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14分許 8,000元 交易序號CCAZ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4 謝伊婷 110年1月10日 謝伊婷瀏覽網路博奕平台「碼幫」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I」與謝伊婷聯繫,佯稱:儲值下注賽車遊戲等可獲利云云,致謝伊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0日下午1時23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謝伊婷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轉帳明細、遊戲網站網頁列印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67至172、175至19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199至20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17號函(警八卷第173、174頁)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0日下午2時2分 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5 張凱傑 110年2月6日 張凱傑瀏覽網路博奕投資平台「Iron國際程式系統商」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凱傑聯繫,佯稱:可破解博奕網站套路從中獲利云云,致張凱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7日下午6時7分 4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張凱傑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博奕網站網頁列印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第204、205、208至2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211、21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07號函(警八卷第206、207頁) 鈦霖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2191、7094、8447、8729、8730、8961、9324、12235、12236、14005、14197、14402、144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6 程湟鈞 109年6月9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IG認識程湟鈞,介紹程湟鈞投注線上博奕,向程湟鈞佯稱:投注所得由公司抽取40%、自己獲利60%,待程湟鈞欲提領獲利時,客服表示無法提領,因為沒有達到交易投注量,需繼續投注云云,致程湟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09年6月9日下午6時56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①證人程湟鈞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超商繳費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06至2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13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7月23日派管字第10907230004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19、220頁) 鈦霖公司 109年6月9日下午8時33分許 10,000元 109年6月12日下午8時59分許 18,000元 109年6月13日18時15分許 3,715元 17 陳酩栩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48分稍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廣告,致陳酩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48分許 14,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酩栩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23至2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28至23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8月18日派管字第1090818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26、227頁) 鈦霖公司 18 劉素真 109年8月9日下午2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金磚科技廣告,向劉素真佯稱:介紹投資平台,提領金額前需扣除佣金、解除綁定程式費用後才能獲利云云,致劉素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9日下午10時6分許 1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劉素真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對帳單(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第9至1315至17、61至77、87頁) ②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第45至5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09號函(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第109、110頁) 鈦霖公司 19 陳炯廷 109年8月20日下午1時許稍前之某時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販賣IPAD AIR3平板電腦之不實廣告,並經陳炯廷以私訊方式聯繫欲購買平板電腦後,致陳炯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20日下午1時許 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炯廷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28至130、132至1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43至146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2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31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20 黃維鈞 109年9月5日下午8時17分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維鈞佯稱:可線上投資及購賣投資課程,可以增加額外收入云云,致黃維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7日下午11時21分許 1,001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黃維鈞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95至199、203至2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214、216至219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9日派管字第1091209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200、201頁) 鈦霖公司 21 姜禮瑋 109年10月2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姜禮瑋,向姜禮瑋佯稱:至博奕投資網站可破解程式,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姜禮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日下午5時45分許 1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姜禮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37至38、41、51至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221、233、255、259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1月18日派管字第1091118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83、84頁) 鈦霖公司 22 李美伶 109年10月12日下午7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百家數據廣告,向李美伶佯稱:可以使用程式在娛樂城博奕網站上贏錢云云,致李美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線上刷卡儲值點數。 109年10月15日下午9時51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李美伶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第13至17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第18至2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1月4日派管字第10911040007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第22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23 吳盈穎 109年9月間某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GOOGLE刊登打工廣告,向吳盈穎佯稱:與娛樂城老師操作使用平台投資獲利,需儲值購買點數云,致吳盈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0日下午6時7分許 5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吳盈穎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明細、LINE對話紀錄(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卷第19至23、65、69、71至7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卷第81、95、101、105、107頁) 鈦霖公司 24 陳俊宇 109年10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及LINE向陳俊宇佯稱:可在M8遊戲城投資獲利,但要匯佣金,且客服要求先匯一筆保證金,才可提領云云,致陳俊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8日下午8時17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俊宇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第9至13、32至36、40、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第15至16、21至23、27至28、3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23日派管字第10912230005號函、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22日派管字第10912220004號函( 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第231、232、235、236頁) 鈦霖公司 109年10月28日下午11時3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6日17時48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25 柯永江 109年12月7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貼文可準確的預測運動彩券明牌,經柯永江以LINE聯繫後,佯稱:可以代操作云云,致柯永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7日下午7時46分許 3,8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柯永江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00、101、105至1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10至112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1日派管字第11003310003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03、104頁) 鈦霖公司 26 胡碧玿 109年12月7日下午8時24分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蝦皮購物賣家、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胡碧玿,稱:因操作失誤,導致有多筆訂單未結且款項需要支付,並表示會有銀行向其聯繫,要求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驗證云云,致胡碧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7日下午10時13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胡碧玿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48至150、153、15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55至160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4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51、152頁) 鈦霖公司 109年12月7日下午10時17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27 陳平助 109年12月14日下午6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星展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陳平助,佯稱:核對帳戶,並保全其個資,請其確認帳戶資料云云,致陳平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4日下午6時35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平助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15至117、118、1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22至124、126、136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19日派管字第11004190004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20、121頁) 鈦霖公司 109年12月14日18時38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28 李慶豐 109年12月14日下午10時1分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IG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廣告,致李慶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4日下午10時1分許 4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李慶豐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06至107、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10、112至114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7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09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29 曾偉明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3分之前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星耀國際博奕網站廣告,致曾偉明誤信為真而在該網站儲值點數下注,經曾偉明欲領取獲利時,佯稱:要曾偉明付押金即可解鎖,致曾偉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3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曾偉明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62至164、166至16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69至172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25日派管字第11001250003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65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30 張凱壹(原名張明哲) 109年12月10日下午4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聯繫張凱壹,佯稱:因張凱壹把玩宮琦娛樂城,遊戲帳號遭封鎖,解鎖帳號要匯款云云,致張凱壹陷於錯誤而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49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張凱壹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16至1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24至127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2日派管字第11001120005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22、123頁) 鈦霖公司 31 張雅雯 109年12月25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 「苡萱」、「倩倩」向張雅雯佯稱:可至金聚寶娛樂城註冊會員投資下注云云,致張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6日下午11時52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張雅雯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明細、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41至144、147、148、153至18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92至197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8日派管字第11002080006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45、146頁) 鈦霖公司 32 林幸宜 110年1月2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賺現金之不實廣告,佯稱:在聖富娛樂城賺錢,需先儲值匯款云云,致林幸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2日下午2時33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林幸宜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74至177、181至18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89至19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7日派管字第11004070005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79、180頁)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0日下午8時35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33 陳秀華 109年12月30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網路上刊登兼職之不實廣告,向陳秀華佯稱:加入聖富娛樂城可以投資,一天可以多賺一千多塊,且有專案可投資,投資5萬可賺40萬,可保本云云,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秀華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9至11、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2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15號函(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23、24頁) 鈦霖公司 34 朱雅芬 109年12月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之不實廣告,經朱雅芬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朱雅芬佯稱:加入晨星娛樂城匯款1000元後玩遊戲可贏錢,要提領所贏得的錢就要先行匯錢云云,致朱雅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0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朱雅芬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第1至4、41、42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第10、14、16、17、33、35、36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8日派管字第11004080005號函(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第50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5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0日下午9時12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35 劉珍玥 110年1月18日下午3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聊天軟體認識劉珍玥,並介紹劉珍玥至博奕網站投資,佯稱:穩賺不賠,欲領取獲利需刷信用卡云云,致劉珍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刷卡。 110年1月18日下午3時38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劉珍玥於警詢之陳述,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廚字第1100039347號函暨所附金融卡消費明細單(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第23至25、29至35、39、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第129、133、135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14日派管字第11004140004號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第43至45頁)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3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6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17分許 2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36 杜泰明 110年2月8日上午11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蝦皮刊登販賣顯卡之不實廣告,向杜泰明佯稱:急需用錢,想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杜泰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8日中午12時1分許 1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杜泰明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第1至2、87、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第81至85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230008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第15、16頁) 鈦霖公司 37 蘇暐程 110年1月8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及LINE向蘇暐程佯稱:可投資千禧娛樂賭博網站可賺錢,但要儲值30倍代幣及權利金才可領出云云,致蘇暐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16日下午6時35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蘇暐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交易明細(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第3、5、8、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第23、25、3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7月14日派管字第11007140009號函(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第43、44頁) 鈦霖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111年度偵字第75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8 黃章瑋 109年6月20日下午7時30分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之不實廣告,經黃章瑋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黃章瑋佯稱:需要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黃章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21日凌晨0時17分許 20,000元 (備註:該筆款項已返還黃章瑋)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黃章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14至116、118至1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26至128頁) ③和解書、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2月17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76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派維爾公司109年7月16日派管字第10907160001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8至32、43至69、130、131頁) 良義通公司 39 廖峻緯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8分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廣告,經廖峻緯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廖峻緯佯稱:購買手機須先支付訂金云云,致廖峻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8分許 9,000元 (備註:該筆款項已返還廖峻緯)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廖峻緯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33至140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41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7月7日派管字第10907070005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43、144頁) 良義通公司 40 涂恩韶 109年6月2日下午10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徵美容師之不實廣告,經涂恩韶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向涂恩韶佯稱:可以幫忙償還債務,需要匯款湊整數,其餘從薪水扣除云云,致涂恩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5日下午10時1分許 20,000元 (備註:該筆款項已返還涂恩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涂恩韶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廣告、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46至151、154至20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202、203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7月27日派管字第10907270001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52、153頁) 良義通公司 41 吳藝玄 109年11月10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GOOGLE網站刊登網路兼職之不實廣告,經吳藝玄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吳藝玄佯稱:需要本金投資云云,致吳藝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0日下午9時14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吳藝玄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封面、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第1、2、21至3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梨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第14至18、2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17日派管字第10912170006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第37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194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2 周新宸 109年10月22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Meetme及通訊軟體LINE邀約周新宸投資,致周新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0日下午7時58分許 2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周新宸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交易結果通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卷第27、28、44至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卷第33、37、41、51、5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5月17日派管字第11005170007號函暨所附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良義通公司之彰銀帳戶存摺封面、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卷第205、245頁) 良義通公司 引用卷證資料一覽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371703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一卷)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438604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卷)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0002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卷)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517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四卷)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0001447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五卷)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23381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六卷)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4811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七卷)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811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八卷) 9.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一卷) 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458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二卷) 1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31號偵查卷宗 1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51號偵查卷宗 1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70號偵查卷宗 1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62號偵查卷宗 1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13號偵查卷宗 1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22號偵查卷宗 1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65號偵查卷宗 1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29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三卷) 1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 2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1號偵查卷宗 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 2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94號偵查卷宗 2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 2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47號偵查卷宗 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 2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29號偵查卷宗 2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 2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30號偵查卷宗 2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 3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61號偵查卷宗 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卷) 3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24號偵查卷宗 3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 3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35號偵查卷宗 3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 3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36號偵查卷宗 3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 3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05號偵查卷宗 3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 4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97號偵查卷宗 4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偵查卷宗(簡稱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 42.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刑事資料卷宗(簡稱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 4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02號偵查卷宗 4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 4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 4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偵查卷宗(簡稱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卷) 4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6285號偵查卷宗 4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03號偵查卷宗 4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卷) 5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474號偵查卷宗(簡稱110年度偵字第19474號卷) 51.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49號卷(簡稱審易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