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8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晟
- 選任辯護人
- 黃燦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妨害自由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