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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86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明呈徐右家姚怡菁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晟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妨害自由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6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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