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文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孝 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之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羅文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下列緩刑條件:㈠於判決確定後2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㈡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㈢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至、附表四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 實 一、羅文孝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宇慶有限公司(下 稱宇慶公司)及尚椿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尚椿公司)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3M」商標圖案,均係美商3M公司(下稱3M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3M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輸入該等商品。羅文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前即陸續從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二所示印有上開商標圖樣仿冒商品,並指示不知情員工張晁瑜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帳號「shan.chun5g」,在「宇慶網購 尚椿五金 」賣場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不實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致如附表三所示徐榛鎂等6人瀏覽後陷於錯誤,誤 認商品為3M公司正品,而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下訂仿冒品。羅文孝再委由不知情員工吳起睿,將商品寄送予徐榛鎂等6人。嗣徐榛鎂收受商品後,察覺品質與正品有異,遂報 警處理。復經警方於110年7月1日11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前往宇慶、尚椿公司上址及位於桃園市○○區○○路 0段000號倉庫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1,834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3M公司告訴暨魯武陵、呂長達、徐榛鎂、廖建棋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羅文孝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先行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文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認罪(見本院11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7 頁、第123頁、第126頁至第12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 榛鎂、廖建棋、魯武陵、呂長達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見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保二刑三字第1100069886號卷〈下稱警卷〉卷一第77頁至第93頁、第183頁至第189頁、第199頁至 第202頁、第207頁至第215頁;橋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2028號卷〈下稱他卷〉卷一第111頁至第113頁、卷三第714頁至第7 15頁)、證人即被害人陳人維、吳佳聖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卷一第269頁至第272頁、第313頁至第316頁)、證人即3M公司告訴代理人康書懷於偵查中之指述(見他卷卷三第807 頁至第808頁)、證人即宇慶公司、尚椿公司員工吳起睿、 馮正宏、王偉宇、張晁瑜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第37頁至第41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69頁至第74頁;他卷卷一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99頁至第207頁、第217頁至第225頁、第235頁至 第239頁)大致相符,並有下列補強證據: ⒈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310號搜索票、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10年7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各2份(執行地點:臺北、桃園)、110年11月16日扣押物品清單2份(見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0號卷〈下稱偵卷 〉第99頁至第103頁〈111年度南大贓字第57號〉、第247頁〈111 年度檢管字第1139號〉)。 ⒉保二總隊110年6月17日、6月2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徐榛鎂)、110年8月18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陳人維)、110年10月6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吳佳聖)各1份(見警卷卷一第99頁至第109頁、第273頁至第277頁、第321頁至第324頁)。 ⒊警方整理之告訴人、被害人購買紀錄、詐騙手法、證據出處資料1份(見偵卷第197頁至第201頁)。 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12月1日「3M」商標圖案(註冊/審定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網路列印資料、3M公司110年6月25日、110年10月18日、111年7月22日產品真 偽鑑定報告各1份(見警卷卷一第153頁至第160頁、卷二第477頁至第501頁;他卷卷三第761頁至第795頁;偵卷第181頁至第195頁)。 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6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210629035S號函暨函附蝦皮shan.chun5g帳號申 請人資料及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0年6月26日銷售仿冒商品 紀錄、110年7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210729005S號函暨函附用戶申設資料各1份(見警卷卷二第505頁至第537頁;他卷卷 三第663頁至第679頁)。 ⒍宇慶公司110年5月26日、110年6月7日收銀機統一發票2紙、宇慶公司於合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建成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警卷卷一第97頁、卷二第541頁至第567頁)。 ⒎同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3日說明書暨附件電子發票證明聯1份、坤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展公司)111年3月23日坤字第1110323001號函暨函附現金銷貨單1份、被告陳報大陸地區蘇州卓越防護有限公司報價單1紙、國際通商 法律事務所110年12月17日110國際字第1216號函1份(見偵 卷第39頁、第49頁、第75頁至第81頁、第93頁至第97頁、第113頁至第139頁)。 ⒏保二總隊110年4月14日保二刑二字第110006363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非本案,亦是類似案情,見他卷卷二第517頁至第527頁)。 ⒐扣案物照片46張、仿冒品與正品比對照片6張、蝦皮購物「宇 慶網購 尚椿五金」賣場及賣場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告訴人廖建棋、呂長達網購資料擷取畫面、被告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各1份(見警卷卷一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15頁至第152頁、第163頁至第181頁、第195頁、第219頁;他卷卷 二第263頁至第2777頁;偵卷第141頁至第162頁)在卷可參 。 ㈡因有上開證據,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刊登不實商品訊息使告訴人徐榛鎂多次下單,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張晁瑜、吳起睿刊登及寄送如附表三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等犯行,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㈤被告所犯上開6罪,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法益有異,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確可憫恕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48 號判決意旨參照)。辯護人雖替被告辯稱:請考慮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深感悔意,請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且被告所販售的呼吸防護具以及濾毒罐屬工業用途,用於阻隔微粒與氣體危害物質,與一般市售有過濾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傳遞之口罩有別,非屬依法納管、非經核准不得販售之醫療器材,客觀上不會令消費者認被告所銷售之產品有與醫療口罩相同的防護功用等語,加之犯罪金額非多,請求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經查,被告所販售的是工業用之物品,並非醫療用品無誤,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8月24日FDA器字第1100025987號函1紙在卷可考(見他卷卷三第657頁至第658頁),惟告訴人徐榛鎂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我是醫師,我知道買的東西是工業用的,但是醫護人員會買來提升防護使用,也生氣會害怕一起訂購的同事受到傷害,我希望他不要再賣這些東西,不管在那裡使用都會傷身體等語(見警卷卷一第83頁至第85頁;他卷卷一第112頁);告訴人廖建棋則於警詢中證稱:我是救 護義消,我買來救護出勤使用等語(見警卷卷一第185頁) ;被害人吳佳聖之職業亦是醫師等情(見警卷卷一第313頁 調查筆錄職業欄);告訴人魯武陵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亦表示:我是做病媒防治,工作都會聞到藥水,需要購買防毒面具、濾毒罐,而被告賣3M產品很多年了,對用途應該很了解,如果是仿冒品的話可能對人體過濾有毒氣體沒有效果,這樣等於間接殺人,這這種昧於良心的錢我覺得不太好等語(見警卷卷一第200頁;本院卷第79頁);被害人陳人維於警 詢證稱:我是為了做實驗,怕吸入有害氣體等語(見警卷卷一第270頁),故由告訴人、被害人所述,其等購買被告所 販賣的用品皆是有特定用途(如疫情時增加防護、防止吸入有毒氣體等),用以預防自身受到傷害,而被告卻販賣仿賣之商品,而使告訴人、被害人誤信使用,確實有可能使購買之人受到身體上之傷害,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是考量其犯罪情節、態樣、動機及手段後,本院認並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情事。至於嗣後坦承犯行,並有積極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另有捐款、投身公益等情,本院將於量刑時一併考量。 ㈦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且有謀生能力,竟以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訊息,以仿冒商標權之商品騙取他人財物,使告訴人魯武陵、呂長達、徐榛鎂、廖建棋及被害人吳佳聖、陳人維等6人分 別受有如附表三金額欄所示之損害(徐榛鎂有一筆已完成退款),侵害人與人間之互信基礎,亦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除破壞商品交易秩序外,亦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價值,使商標權人受有損害;並衡告訴人魯武陵上述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之意見;但仍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且被告終 能坦承犯行,於偵查中即與3M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另於本院審理期間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均達成和解並 將詐得款項返還,此有3M公司刑事陳報㈣狀、和解書6份在卷 可參(見偵卷第83頁至第84頁;本院卷第97頁至第103頁、 第113頁至第115頁),復於111年12月14日捐款新臺幣(下 同)10萬元至財團法人台灣急診醫學會、至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擔任志工,此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該醫院志工值勤簽到退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40頁),態度堪稱良好;末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 五金販售、需扶養父親與一個4歲的小孩、目前與母親、配 偶及小孩同住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7頁),分別量處 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為共6次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暨斟酌被告犯罪態樣、手段亦屬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末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 ㈧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坦承犯行,又將詐得款項返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嗣後亦 有投入公益行動,尚有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暨斟以一般刑罰本質係以防衛社會、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等目的而對行為人施以制裁,緩刑之宣告,則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行為人自新之機會;並衡自由刑本有中斷受刑人原本生活、產生烙印效果而更不利賦歸社會等流弊,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又緩刑期內,為使其知法守法 ,謹言慎行,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並審酌其本案所犯行為罪質及所生之危害,以及被告所犯罪質侵害之法益,具有相當程度之公益性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5 、8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應繳交公庫5 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 義務勞務,並完成法治教育2場次,復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 人予以適當督促,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倘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 宣告,併予敘明。 ㈨沒收: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物(被害人等均已交給警方查扣,見偵卷第103頁、第247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告訴人呂長達於警詢中自陳:訂購6包過濾棉片, 已使用5包等語(見警卷卷一第213頁),本院認該仿冒之3M過濾棉片雖依照商標法第98條為應沒收之物,但告訴人呂長達既稱已使用完畢,應無再度流通之可能,亦避免日後沒收之困難,應認該5包仿冒之過濾棉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遂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 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皆已返還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均如 前述,爰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一併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怡貞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名稱 商標專用期限 ㈠ 3M公司 00000000 防毒面具、呼吸面具過濾器、呼吸防護裝置及防毒面具零配件 112年11月15日 ㈡ 3M公司 00000000 呼吸面具過濾具(起訴書誤載為呼吸面具過濾器) 114年8月15日 ㈢ 3M公司 00000000 呼吸面具過濾器(起訴書誤載為呼吸面具過濾具) 117年12月15日 附表二: 編 號 品名 【中譯】 數量 (個) 市價 侵害附表一商標權 查扣地點 對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見偵卷99頁至第103頁) 鑑定報告對應告證4、5照片編號 ㈠ 3M Organic Vapor Cartridge 6001 【3M有機蒸氣濾毒罐6001】 60 246 ㈠ ㈡ ㈢ 桃園 ⒈ IMG 0000-0000 ㈡ 3M Organic Vapor Cartridge 6001CN 【3M有機蒸氣濾毒罐6001CN】 30 246 ㈠ ㈡ ㈢ 桃園 ⒉ IMG 0000-0000 ㈢ 3M Organic Vapor/Acid Gas Cartridge 6003/07047(AAD) 【3M有機蒸氣/酸性氣體濾毒罐6003/07047(AAD)】 100 282 ㈠ ㈡ ㈢ 桃園 ⒋ IMG 0000-0000 ㈣ 3M Multi Gas/Vapor Cartridge 6006 【3M綜合氣體/蒸氣濾毒罐6006】 40 504 ㈠ ㈡ ㈢ 桃園 ⒌ IMG 0000-0000 ㈤ 3M Half Facepiece Reusable Respirator 7502/37082(AAD) 【3M可重複使用半面體呼吸防護具7502/37082(AAD)】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⒏均記載為7502CN。另清單編號⒑外包裝雖顯示為呼吸防護具6200,惟內容物與7502仿冒品同) 55 639 ㈠ 桃園 ⒏ IMG 0000-0000 52 639 ㈠ 桃園 ⒑ IMG 0000-0000 ㈥ 3M Half Facepiece Reusable Respirator 7502CN 【3M可重複使用半面體呼吸防護具7502CN】 1 639 ㈠ 桃園 ⒏ IMG 0000-0000 ㈦ 3M Particulate Filter 5N11CN, N95 【3M顆粒物過濾棉匣5N11CN, N95】 400 27 ㈠ ㈡ ㈢ 桃園 ⒕ IMG 0000-0000 ㈧ 3M Particulate Filter 2097/07184(AAD), P100 【3M顆粒物過濾棉匣2097/07184(AAD), P100】 260 234 ㈠ ㈡ ㈢ 桃園 ⒖ IMG 0000-0000 ㈨ 3M Head Harness Assembly 6281【3M頭帶組6281】 (扣案頭帶組含2種型號仿冒品) 170 120 ㈠ 桃園 ⒘ IMG 0000-0000 3M Head Harness Assembly 7581【3M頭帶組7581】 (扣案頭帶組含2種型號仿冒品) 385 ㈩ 3M Filter Retainer 501 【3M濾棉蓋501】 650 31 ㈠ 桃園 ⒙ IMG 0000-0000 3M Organic Vapor/Acid Gas Cartridge 6003/07047(AAD) 【3M有機蒸氣/酸性氣體濾毒罐6003/07047(AAD)】 6 282 ㈠ ㈡ ㈢ 臺北 IMG 0000-0000 3M Particulate Filter 2097/07184(AAD), P100 【3M顆粒物過濾棉匣2097/07184(AAD), P100】 10 234 ㈠ ㈡ ㈢ 臺北 IMG 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與否) 購買日期 不實商品訊息 單價 購買數量 金額 犯罪所得 收貨地點 ㈠ 魯武陵 109年3月14日 ㊣宇慶S舖㊣|3期0利率|3M濾毒罐|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防毒面具耗材 濾罐 265 2 630 (含運費100元) 530 高雄市○○區○○○路000○0號10樓 ㈡ 呂長達 109年3月20日 ㊣宇慶S舖㊣超越N95|3M 2097|P100濾棉2片入 阻隔99.97%(防有機蒸氣異味、油性懸浮微粒) 非2091 257 6 1,602 (含運費60元) 1,542 高雄市橋頭區統一超商仕豐門市 ㈢ 徐榛鎂 110年5月26日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093C|P100有機濾罐 2個入 適用3M 6200與3M 6800防毒面具 臺灣現貨 341 5 1,785 (含運費80元) 1,705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榮民總醫院) 0 (已完成退款)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榮民總醫院) 110年6月3日 (本筆訂單有重複寄送,故實際收貨數量以扣押物品清單所載為準)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502+7093|雙罩半罐式防毒面具 防粉塵 3M5N11 6006濾毒罐 臺灣現貨 1,113 14 31,980 (含運費80元,並扣除50元優惠)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093C|P100有機濾罐 2個入 適用3M 6200與3M 6800防毒面具 臺灣現貨 341 48 ㈣ 吳佳聖(未據告訴) 110年5月27日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6200+7093|雙罩半罐式防毒面具(防粉塵 媒塵 礦石粉塵 棉塵 麵粉粉塵) 臺灣現貨 640 1 700 (含運費60元) 640 高雄市左營區全家超商曾德門市 ㈤ 廖建棋 110年5月28日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093C|P100有機濾罐 2個入 適用3M 6200與3M 6800防毒面具 臺灣現貨 325 2 1,770 (含運費60元) 1,710 高雄市楠梓區統一超商藍昌門市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7502+7093|雙罩半罐式防毒面具 防粉塵 3M5N11 6006濾毒罐 臺灣現貨 1,060 1 ㈥ 陳人維(未據告訴) 110年6月8日 ㊣宇慶S舖㊣|六期0利率|3M 6200+7093|雙罩半罐式防毒面具(防粉塵 媒塵 礦石粉塵 棉塵 麵粉粉塵) 臺灣現貨 672 1 732 (含運費60元) 672 高雄市杉林區統一超商月美門市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所有人 (已交付給警方查扣) 備註 ㈠ 仿冒3M商標6006型號濾毒罐 2件 魯武陵 ㈡ 仿冒3M商標2097型號過濾棉片 1包 呂長達 告訴人呂長達原購買過濾棉片6包,其中5包已使用完畢,就使用完畢之5包部分不宣告沒收,詳如上述。 ㈢ 仿冒3M商標面罩 42個 徐榛鎂 本筆訂單有重複寄送,故實際收貨數量以扣押物品清單所載為準 仿冒3M商標過濾棉片 67個 ㈣ 仿冒3M商標6200型號防毒面具 1件 吳佳聖 ㈤ 仿冒3M商標7502型號防毒面具 1件 廖建棋 仿冒3M商標7093型號濾毒罐 6件 ㈥ 仿冒3M商標6200型號防毒面具 1件 陳人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