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陳芸葶

  • 被告
    鄭國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彥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林玠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9419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明知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者,應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在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詎乙○○竟基於未經許可貯存、清除、處理 廢棄物之犯意,先由劉○文(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向址設臺東縣○○市○○○路000號之○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 稱○台公司)承攬○台公司產生之廢電纜線(含廢光纖)清除 業務,分別於民國108年8月20日及同年10月4日,以每日新 臺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雇用張○龍(涉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部分,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靠行於○屏交通有限公司),並約定以每車次運費10,000元,由張○龍聯繫陳○和( 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靠行於○群交通有限公司) 共同前往○台公司儲存區,由陳○和所駕駛該營業半拖車載運 上開廢電纜線(108年8月20日運載17.1公噸、同年10月4日 運載14公噸)至乙○○以其配偶朱○君名義承租,而由乙○○實 際使用位在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簡稱甲地)上 之廠房貯存,以此方式將上開廢電纜線以每公斤3元價格賣 與乙○○,並由乙○○負責為貯存、清除及處理上開廢電纜。嗣 乙○○再將上開含鋁成分之廢電纜線以30,000元之代價賣與孫 ○宏(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孫○宏即於108年10月2日下午11時許,派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司機駕駛不詳車號曳引車至甲地之廠房載運廢電纜線15公噸,前往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簡稱乙地)上棄置。嗣乙地之土地共同所有人洪○騰發覺有異,向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簡稱高雄市環保局)檢舉後,經警於108年11月12日上午9時40分許,會同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南區督察大隊)及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人員前往乙地稽查,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99頁、第157至15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文、張○龍、陳○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台公司管理部副 理蘇○星、證人康○德、洪○騰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均互有相 符(見警卷第5至10頁、第13至16頁、第27至31頁、第57至60頁、第163至165頁、第205至209頁、第213至221頁;偵一 卷第89至95頁、第141至146頁;偵二卷第125至127頁、第133至135頁、第177至179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員警職務報告書、同案被告劉○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案被告劉○文與被告之臉書通聯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09年3月6日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責付保管條及物品明細清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責 付保管條及物品明細清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地籍圖資查詢系統、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申請書、高雄市環保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高雄市環保局公害案件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062939B)、事業機構 廢棄物稽查紀錄表、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現場照片10張、高雄市環保局110年1月28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1031206400 號函、○台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高雄市環保局110年8月11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1036677100號函及附件、被告提出之○ 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公司)110年8月16日清運報告書、清運費用發票、高雄市環保局110年11月11日高 市環局廢管字第11040170400號函及附件、110年11月5日高 市環局廢管字第11037724400號函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至4頁、第11至12頁、第25至26頁、第43至55頁、第71至84頁 、第109至112頁、第169至203頁、第233至237頁、第241至309頁;偵一卷第119至120頁、第421至423頁;偵二卷第79至84頁、第87至110頁、第162頁、第195至203頁、第207頁)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1.被拋棄者。2.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3.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4.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又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1.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2.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⑴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⑵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廢棄物清理法所定「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皆設有准許再利用之規定(第12條第1項、第39條 第1項);尤其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必須具有一定之設備和 專業能力,爰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該目的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種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以下)。是縱屬 可以再利用之物質,仍有諸如第39條第1項、第2項等種種規範限制,非可任意處置。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可為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其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仍應符合主管機關依授權所頒訂之管理辦法,始不受第28條、第41條有關應經許可始得為事業廢棄物相關行為限制之規範。易言之,若有違反,依第39條第1項規定反面意旨,仍 應成立第46條第4款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4款之規定,所謂「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 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指下列行為:㈠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㈡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㈢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清理」:指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查本案棄置之上開廢電纜線,非屬「應回收廢棄物」及「可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一般資源回收業者及再利用機構不得收受,而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有高市環保局110 年1月28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1031206400號函1份在卷可憑( 見偵一卷第119至120頁)。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又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貯存、清除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 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5月26日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則被告自108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4日間,反覆從事廢棄物之貯存 、清除及處理行為,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㈣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貪圖一己之利,即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且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貯存、清除及處理本案廢棄物之行為,固屬不該,惟該等廢電纜線僅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尚非具有毒性、危險性等,足以影響人體健康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因此被告犯罪所生之具體危害亦非至鉅,堪認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又被告於事後已於110年8月16日將上開棄置在乙地之廢電纜線清理完畢,此據被告及辯護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9頁、第158頁),並有高雄市環保局110年11月5日高市環局廢 管字第11037724400號函、被告提出之○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 公司清運報告書、清運費用統一發票各1份在卷可證(見偵 二卷第207頁;本院卷第111至135頁),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5,000,000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可謂之不重。然以被告本案所犯情節及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刑罰,堪認被告犯行縱處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最低刑度,致被告須入監執行1年以上之長期刑,自 客觀以言,實尚有可憫恕之處,本院認縱處以該罪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亦難謂無情輕法重之憾,衡情不無可憫,爰就其所為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仍為一己之利而為貯存、清除及處理本案廢棄物,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始終犯行之態度,且已將本案棄置之廢棄物清除完畢,已如前述,暨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得之不法利益及參與之情節,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之工作狀況、已婚、有3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以沒收回復被告不應享有之財產狀態,並阻絕可獲利之犯罪誘因,且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其實際所得均應沒收。查被告雖辯稱:本案有獲利30,000元,但也有付出一些司機費用成本20,000元,沒什麼賺云云(見偵一卷第94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供承本案犯罪所得是30,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故被告獲有30,000元之報酬,核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為阻絕可獲利之犯罪誘因,須澈底剝奪犯罪所得而不扣除成本,故仍就其所得全額為沒收之諭知,不因犯罪成本而受影響,是依前揭規定,就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30,000元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昰澧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保七三大三中刑偵字第1090003982號卷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61號卷 偵二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19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號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