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榮輝
- 被告
- 杜碧樹
- 被告
- 朱文貴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甘芸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陳榮輝、杜碧樹、朱文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