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 法定代理人陳榮輝
- 被告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杜碧樹、朱文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陳榮輝 被 告 杜碧樹 朱文貴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甘芸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4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陳榮輝、杜碧樹、朱文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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