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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6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榮輝
被告
杜碧樹
被告
朱文貴
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甘芸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陳榮輝、杜碧樹、朱文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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