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馨慧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黃馨慧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馨慧係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住院之病患,被告陳慧芬(另行審結)則係長庚醫院之清潔人員,2人互不相識。緣被告黃馨慧於民國111年3月23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長庚醫院9樓直肛科大腸鏡候診座位區把玩手機時,因細故與在該處吃早餐之被告陳慧芬發生口角,2人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由被告黃馨慧出手掌摑被告陳慧芬巴掌後,2人進而出手互毆,被告黃馨慧並扯斷被告陳慧芬配戴之手鐲及項鍊(被告黃馨慧所涉毀棄損壞部分,未據告訴),造成被告黃馨慧因而受有右臉1.5公分、右大拇指0.8公分、右第4手指0.6公分等多處撕裂傷之傷害,被告陳慧芬則因而受有左臉頰挫傷、左手腕抓傷及右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黃馨慧係犯刑法第277條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馨慧業於111年7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面的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直接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