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妙奕陞有限公司、林俊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妙奕陞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俊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孟昭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278、1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妙奕陞有限公司、林俊宏均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