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妙奕陞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代表人
- 兼被告
- 林俊宏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孟昭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78、1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妙奕陞有限公司、林俊宏均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