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0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箐許瑜容陳芸葶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于森

楊閔智

曲晉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于森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