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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永村黃志皓黃逸寧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昇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83號、484、485、486、487、488號、111年度偵字第8243、8714、920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231、16103、16115、16187、16188、16189、16191、17012、17013、17014、17015、17016、17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昇源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或為掩飾不法行徑,或為隱匿不法所得,或為逃避追查並造成金流斷點,或為作為取信他人以詐取他人財物,常蒐購並使用他人身分證件、金融帳戶進行申請支付工具、存提款、轉帳或其他不法犯行,客觀上可預見取得他人身分資料、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竟以縱他人使用其交付之身分資料、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資料做為詐騙及洗錢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公司內,將其所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前揭門號之申請書及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資料,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之方式,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北陌」之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後,先以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 Pay Money一卡通會員帳號,並指示被告以上開傳輸方式傳送簡訊驗證密碼後,而開通LINE Pay Money一卡通作為犯罪使用後,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至十之時間,以附表二至十所載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至十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支付款項至附表二至十所在之電支帳戶內,再遭轉出(該等款項均未再轉入被告之前開郵局帳戶內),為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達到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所謂「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亦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檢察官以被告同時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郵局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作為洗錢及詐騙他人匯款使用,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於111年8月23日繫屬本院,此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23日橋檢和字(正)111偵8243字第1119035668號函暨本院收文戳章即明(見本院卷第3頁)。

㈡然被告提供同一郵局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作為洗錢及詐騙他人匯款使用,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049、19956號提起公訴,並於111年8月22日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59號審理(後改分為111年度金訴字第351號,下稱前案),尚未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至64頁)。被告是以一行為同時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郵局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顯見被告本案所涉犯行與前案是出於單一之幫助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洗錢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數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則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本案顯屬對於已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5231、16103、16115、16187、16188、16189、16191、17012、17013、17014、17015、17016、17017號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涉嫌對告訴人潘冠蓁等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部分,因本院就被告本案經起訴部分,業為不受理之諭知,則上開併辦案件即與起訴部分不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等關係,而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電支帳號 帳號名義人 與本案被告之關聯  註冊日期   1 0000000000 黃O茂(為警另案偵辦) 以被告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作為認證綁定門號  110年10月18日   2 0000000000 賴昇源 以被告之身分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帳戶資料註冊  110年10月10日   3 0000000000 吳O信(為警另案偵辦) 以被告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作為認證綁定門號  110年10月13日   
附表二(111偵緝字第483號):
編號 告訴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陳O華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9日18時33分前之某時,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第六代apple watch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9日18時33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1 2 林O蓉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air podspro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9日13時51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三(111偵緝字第484號):
編號 告訴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呂O娟 告訴人於111年1月6日9時30分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二手商品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1年1月8日9時40分許 2500元 附表一編號2 
附表四(111偵緝字第485號):
編號 被害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范O嘉 被害人於110年11月13日某時,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精品包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1年10月13日17時19分許 8500元 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五(111偵緝字第486號):
編號 告訴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王O諠 告訴人於110年11月14日某時,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GUCCI包包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1年12月6日13時12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2 
附表六(111偵緝字第487號):
編號 告訴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王O萍 告訴人於111年1月17日5時6分前之某時,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車衣機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1年1月17日5時6分許 2300元 附表一編號2 
附表七(111偵緝字第488號):
編號 告訴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林O柔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0日某時,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dyson吹風機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2日10時28分許 4000元 附表一編號2 
附表八(111偵字第8234號):
編號 告訴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何O謙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9日12時50分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任天堂switch遊戲機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9日13時52分許 7000元 附表一編號1 
附表九(111偵字第8714號):
編號 告訴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張O菀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10時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閒置全新物品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10年10月18日10時22分許 2.110年10月18日11時1分許 3.110年10月18日12時21分許 1.1300元 2.1萬1000元 3.1萬5000元 附表一編號3 2 俞O蓁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九陽豆漿機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8日10時45分許 1500元 同上 3 陳O安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10時18分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兄弟牌縫紉機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2日10時50分許 1500元 同上 4 陳O心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9時36分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遊戲機及吹風機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8日11時10分許 4000元 同上 5 金O宏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9時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樂高積木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8日11時51分許 5600元 同上 6 邱O瑜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7日某時,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氣炸鍋、耳機、電鍋及掃地機器人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10年10月18日12時33分許 2.110年10月18日14時50分許 1.7500元 2.1000元 同上 7 柯O成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12時36分前之某時,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牧田牌電鑽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8日12時36分許 1800元 同上 8 宋O翔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某時,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樂高積木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8日12時51分許 5000元 同上 9 李O盈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11時50分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電鍋、掃地機器人及吹風機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8日14時31分許 9000元 同上 10 洪O湣 告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11時19分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apple pencil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8日14時38分許 2500元 同上 
附表十(111偵字第9202號):
編號 告訴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蔡O諺 告訴人於111年1月17日10時許,在臉書社群平台瀏覽詐騙集團所刊登販賣switch遊戲片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11年1月17日10時29分許 2.111年1月17日11時50分許 1.1000元 2.1500元 附表一編號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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