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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永村黃志皓黃逸寧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子澔

黃昱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公訴不受理」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免訴」。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案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固記載「公訴不受理」,惟於判決理由欄二已明確記載「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應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判決,即均應為免訴之判決」等語,可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公訴不受理」之記載,顯為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免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