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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偉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趙偉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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