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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箐許瑜容陳芸葶

原告
綱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瑂
被告
張文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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