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朝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朝富 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朝富為富霖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富霖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阿斯巴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斯巴達公司)製造銷售之「阿斯多樂孢子型活性益生菌粉劑」(下稱「阿斯多樂益生菌」)與富霖公司製造銷售之「益四元益生菌」之外包裝盒文字及編排方式顯然不一致、鋁箔包品牌名稱明顯不同,因兩者係同類商品,為圖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竟意圖散佈於眾,基於誹謗及妨害信用之犯意,先於民國110年9月22日13時51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臉書網站,以帳號「最專業益生菌公司」在@fl168168臉書粉絲專頁發表內容為「最近有仿冒益四元,有國際 條碼授權才是真真正正的日本專利菌株(略)」之文章,檢附「阿斯多樂益生菌」外包裝盒及鋁箔包之照片,照片上加註「假貨、假貨,這非原廠授權商標益四元」、「無國際條碼」等文字,並於留言區留言「仿冒品真正影響您的健康」,復於110年9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臉書網站,以帳號「許朝富」在藥師公會臉書專頁發表內容為「藥師遇到仿冒品,您怎麼處理,事情是高雄患者近期陸續來電說(益四元)口感怎麼變得這麼難吃......一頭霧水之時,決定展開調查(法務)(秘密客),經查原來有仿冒侵權的假貨(如圖),大家覺得這都什麼時代了??」,檢附上述加註文字照片;再於110年10月14日將內容為「 近日接獲許多診所患者反應益四元口感改變,經查發現疑似有廠商未取得本公司合法授權,以近似包裝混淆診所醫師、藥師、患者,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疑慮」、「近似品」、「品名疑似抄襲?」、「產品聯絡地址之大樓看似一般住宅」、「此公司於經濟部108.11.20才立案,是否有完整 產品研發及設計能力令人存疑」之原廠益四元聲明寄交各大藥局、診所,以此方式指摘傳述「阿斯多樂益生菌」為仿冒品,足以毀損告訴人阿斯巴達公司之名譽及信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同法第313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同法第313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犯妨害 信用罪嫌提起公訴,惟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112年2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可參(易字卷第55頁),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