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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違反營業秘密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箐馮君傑黃英彥

聲請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相對人
王穎嘉

陳美鳳

馮松珍

孫少輔律師

王鼎翔律師

黃耀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王穎嘉、陳美鳳、馮松珍、孫少輔律師、王鼎翔律師、黃耀平律師就附表一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相對人王穎嘉、陳美鳳、馮松珍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附表一所示訴訟資料。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王穎嘉、陳美鳳、曌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曌嘉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現由鈞院審理在案,因附表一、二所示訴訟資料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焱公司)營業秘密,若經開示與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或供訴訟進行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光焱公司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被告即相對人王穎嘉及其選任辯護人即相對人孫少輔律師、王鼎翔律師;被告即相對人陳美鳳及其選任辯護人黃耀平律師;被告曌嘉公司代表人即相對人馮松珍等人,就本案111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111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另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同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附表一、二所示之訴訟資料為光焱公司營業秘密,若准許相對人王穎嘉、陳美鳳、馮松珍得以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確有可能對光焱公司營運造成損害,爰併聲請對渠等為上開限制等語。

二、「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0條規定,第11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時,並準用之。

三、經查:

(一)相對人王穎嘉、陳美鳳為本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被告,相對人馮松珍為上開案件被告曌嘉公司代表人,相對人孫少輔律師、王鼎翔律師為相對人王穎嘉上開案件選任辯護人,相對人黃耀平律師為相對人陳美鳳上開案件選任辯護人,有其等委任狀在卷可佐。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訴訟資料,業經光焱公司具狀逐一釋明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之理由,及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光焱公司基於該等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之原因,且附表一所示相同訴訟資料業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核後以111民祕聲字第33號裁准核發該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光焱公司對王穎嘉、陳美鳳所提民事訴訟)祕密保持命令,是此部分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開相對人就本案刑事訴訟卷宗內如附表一所示卷宗內之資料,不得為實施上開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另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3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另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在審判中對卷證享有閱卷權(包含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一般刑事案件辯護人將卷證資料拷貝後交由被告保存便利案情討論固無不可,但考量若卷證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他人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被告本人審判中閱卷權,即限制其完全不得閱卷或僅得閱卷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足認若卷證涉及他人業務秘密者,辯護人依據同條第1項雖享有完整閱卷權,但法院亦得限制辯護人不得將卷證資料拷貝後交由被告保存;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針對案情涉及他人營業秘密者亦有類似規定,即法院得依聲請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限制對象包含辯護人及被告,限制方式除完全不得閱卷、僅得閱卷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外,亦包含限制辯護人不得將卷證資料拷貝後交由被告保存,合先敘明。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乃涉及光焱公司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考量光焱公司聲請意旨僅限制辯護人不得將卷證資料拷貝後交由被告保存,辯護人本人閱卷權無何限制,確屬在光焱公司營業祕密保護、辯護人閱卷權及被告防禦權等諸多利益衡量下之折衷作法,本院認係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方法,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命相對人王穎嘉、馮松珍、陳美鳳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附表一所示訴訟資料。

(三)至光焱公司聲請就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一併核發祕密保持命令及命相對人王穎嘉、馮松珍、陳美鳳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然編號1至3所示客戶資料、採購名單及營銷報表等資料非起訴書所載光焱公司營業祕密範疇,且光焱公司就此部分屬其營業祕密亦未加釋明;另編號4至5所示會勘報告僅係檢察官到光焱公司了解公司有無保密設備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上開設備及設施本身核與營業祕密無涉,光焱公司就上開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裁准部分不得抗告。駁回部分如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祕密  備註   所在卷宗 頁數及內容     1 111年度偵字第2863號卷(本院編為偵五卷) 第12-14頁(王穎嘉傳送給周呈悅有關光焱公司機密照片及文件資料) ⑴光焱公司已釋明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之理由,及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光焱公司基於該等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之原因 ⑵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祕聲字第33號裁定為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祕密    2 110年度偵字第15150號卷(本院編為偵三卷)  第19頁(0000000-現場勘驗證據-陳美鳳扣案編號1電腦主機內持有光焱公司標準電池設計圖) 同上    3 粉紅卷皮限閱卷(本院編為限閱一卷) ⑴110年度偵字第15150①限制閱覽部分(包含下述資料,第21至89頁) ㈠陳美鳳扣案隨身碟勘驗資料 ㈡陳美鳳扣案手機LINE勘驗資料 ㈢王穎嘉skype對話紀錄 ㈣數位證物勘察報告  ⑵110年度偵字第15150②限制閱覽部分(包含陳美鳳拘票聲請書、偵查報告及附件,第153至172頁) ⑶110年度他字第1462警卷2限制閱覽部分(光焱公司標準電池圖,第223至225頁) ⑷110年度警聲搜字第456號限制閱覽部分(有關光焱公司與曌嘉公司產品及投標文件比對表,第87至92頁) ⑸110年度警聲搜字第540號①限制閱覽部分(第175至265頁) ⑹110年度警聲搜字第540號②限制閱覽部分(第267至321頁)  同上   4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1(本院編為偵一卷) 第251至266頁(王穎嘉偵訊筆錄提示證物,即王穎嘉扣案物品照片,證物編號1至34,含光焱公司機密資訊) 同上   5 粉紅色限閱卷(本院編為限閱二卷,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3限制閱覽部分) ⑴王穎嘉扣案手機內skype通訊軟體勘驗資料(第5至27、41至65頁) ⑵抗告內容回應所引用資料(第75至86頁) ⑶機構設計(量測夾治具)與光焱公司營業祕密之關聯說明(第91至142頁  ⑷相關搜索扣押證物編號提示資料(第147至198頁)  ⑸王穎嘉扣案手機內skype通訊軟體勘驗資料(第205至219頁) ⑹數位證物勘察報告(第247至255頁)  同上   6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2(本院編為偵二卷) 第155至170頁(王穎嘉檢訊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光焱公司機密資訊) 同上   7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卷(本院編為他二卷) 第95至110頁(廖華賢警詢筆錄證物,即王穎嘉扣案物品照片,證物編號1至34,含光焱公司機密資訊) 同上   8 111年度偵字第2853卷1(本院編為警二卷) 第191至206頁(王穎嘉警詢筆錄之證物,王穎嘉扣案物品照片,證物編號1至34,含光焱公司機密資訊) 同上   9 粉紅色限閱卷(本院編為限閱三卷) ⑴111年度偵字第2853警卷1限制閱覽部分(王穎嘉skype對話紀錄,第251至277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2853警卷2限制閱覽部分(光學設計與光焱公司營業祕密之關聯說明,第405至484頁) ⑶111年度偵字第2853警卷3限制閱覽部分(數位證物勘察報告,第549至556頁;王穎嘉扣案手機內skype通訊軟體勘驗資料,第557至601頁) ⑷111年度偵字第2863警卷1①限制閱覽部分(光焱公司與曌嘉公司產品及投標文件比對表,第157至168頁) ⑸111年度偵字第2863警卷1②限制閱覽部分(王穎嘉skype對話紀錄,第275至301頁;數位證物勘察報告,第303至307頁) ⑹111年度偵字第2863警卷2①限制閱覽部分(王穎嘉扣案手機內skype通訊軟體勘驗資料,第447至461頁;王穎嘉skype對話紀錄,第462至第486頁;數位證物勘察報告,第487至495頁;曌嘉公司銷售紀錄一覽表,第496頁) ⑺111年度偵字第2863警卷2②限制閱覽部分(有關光焱公司與曌嘉公司產品及投標文件比對表,第626頁至634頁) 同上  10 111年度偵字第2853卷3(本院編為警四卷) 第755至798頁(光焱公司經濟價值損失計算相關資料) 同上  11 111年度偵字第2863卷1(本院編為警五卷) 相關搜索扣押證物編號提示資料(第326至354頁)  同上  12 111年度偵字第2863卷2(本院編為警六卷) 第701至744頁(光焱公司經濟價值損失計算相關資料) 同上  13 110年度刑智抗字第22號卷 第37至53頁(SS-GI-DOW反向樣品台組裝SOP)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所在卷宗 頁數及內容 備註  1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本院編為他一卷卷1) 第81至85頁(光焱公司Salesforce畫面截圖) 非起訴書所載告訴人營業祕密範圍  2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本院編為他一卷卷2) 第227至251頁(光焱公司採購進度追蹤表) 同上  3 粉紅卷皮限閱卷(本院編為限閱一卷) 110年度他字第1462警 卷2限制閱覽部分(包含下述資料,第213至221頁) ⑴建立銷售機會及合約報表 ⑵Salesforce營銷管理報表 同上  4 粉紅色限閱卷(本院編為限閱二卷,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3限制閱覽部分) 光焱公司保密措施現地會勘報告(第233至246頁) 檢察官到場了解告訴人有無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無涉營業祕密範圍  5 粉紅色限閱卷(本院編為限閱三卷) 111年度偵字第2863警卷2③限制閱覽部分(光焱公司保密措施現地會勘報告,第757至770頁)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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