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建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建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建宣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所載「明知鄭憶文於上述在虎爺雞飯小吃店任職期間」補充為「明知鄭憶文於上述在虎爺雞飯小吃店任職期間(即自民國108年8月28日起至110年4月6日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高建宣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規 定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7日生效, 惟該次修正並未更動該罪之構成要件,僅法定刑由「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500元以下罰金」,修正 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修 正意旨亦表明係依前揭刑法施行法規定換算調整罰金數額,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修正前、後刑法第215條規定之規範內容及刑度並未變更,對被 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是應認本案並無法律變更而需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然被告係以實體書面之方式,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加保、投保申請一事,有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1份在卷為憑,是被告並非利用網路線上申報 方式為之,是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私文書,復持以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告訴人鄭憶文任職期間,以附表一、二之「投保薪資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告訴人鄭憶文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詐得減免繳交健保費、勞保費與勞工退休金月提撥工資,顯係基於單一減少虎爺雞飯小吃店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之月提撥工資等支出之同一,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持登載不實事項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之私文書,同時向勞保局、健保署行使之,係一行為觸犯相同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而被告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詐術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竟不思遵守法令,為圖減少虎爺雞飯小吃店每月應負擔之勞保、健保費及勞退金提繳金額等支出之利益,即低報員工之薪資,損及告訴人之權益,亦影響勞、健保主管機關對於保險管理、勞退金提繳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心,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詐取之財物價值,及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 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未據實通知勞保局、健保署,致虎爺雞飯小吃店所減省之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俱由勞保局、健保署及鄭憶文依法處以罰鍰或追討,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1月19日保納行二字第11060403380號函暨檢附之罰鍰裁處書件影本、勞工退休金逕予調整函及罰鍰裁處書(含附件)影本、110年10月份勞工退休 金繳款單(含計算名冊)、告訴人個人專戶明細個人資料在卷為憑,則被告應無坐享犯罪所得之可能,若此際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故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被告登載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表,雖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已持向主管機關即勞保局、健保署提出而為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憶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461號被 告 高建宣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建宣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虎爺雞飯星馬小吃 店」(下稱虎爺雞飯小吃店)之負責人。鄭憶文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期間受僱於虎爺雞飯小吃店,並在該虎爺雞飯小吃店立大店(同上址)內擔任餐飲之銷售及服務人員。高建宣明知各投保單位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又全民健康保險法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且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詎高建宣為降低虎爺雞飯小吃店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含就業保險費、普通事故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下同)、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明知鄭憶文於上述在虎爺雞飯小吃店任職期間之每月經常性薪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應以當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2 級距新臺幣(下同)2 萬4,000 元投保,仍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使虎爺雞飯小吃店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於民國108 年8月28 日,將鄭憶文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勞保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以適用同期間投保金額等級第2 級月投保薪資2 萬4,000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下稱勞健保投保申報表),持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提出加保、投保申請而行使之,由勞保局受理,再由勞保局將其中一份勞健保投保申報表轉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由健保署收受。且高建宣於鄭憶文上開在職期間,均未依規定於每年8 月底前、次年2 月底前將正確之投保薪資通知健保署及勞保局,以此種以多報少之方式接續施用詐術,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誤認鄭憶文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適用2 萬4,000 元之級距,據以核算鄭憶文之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金、全民健保費,足以生損害於鄭憶文、勞保局及健保署對於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審查之正確性,於鄭憶文上開受僱期間內,勞保局及健保署因而短計虎爺雞飯小吃店應繳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金及附表二所示之健保費,使虎爺雞飯小吃店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減少該等支出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林琮智告發本署暨鄭憶文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高建宣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鄭憶文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及證人即告發人林琮智、同案被告楊淑雯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健保署110 年10月8日健保高字第1106110912號函及所 附虎爺雞飯小吃店投保資料表、加(退)保申報表影本及被保險人鄭憶文109年10月至110年3月保險費應補收 差額計算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1號民事卷宗影本、薪資匯款及轉帳紀錄明細資料,勞保局110 年11月19日保納行二字第11060403380號函及所附 被保險人鄭憶文投保資料表、罰鍰裁處資料及差額明細表、勞工退休金逕予調整函及罰鍰裁處書、被保險人鄭憶文個人專戶明細資料、110年10月份勞工退休金繳款 單等件。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高建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高建宣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復持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行使,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高建宣於告訴人鄭憶文在職期間未依規定按時、定期向勞保局、健保署如實申報告訴人鄭憶文之正確應投保薪資(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 項、第14條第1項、第2 項、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5條第2 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1 項參照),而多次以不作為方式使上開2 機關人員陷於錯誤,此部分係基於減少虎爺雞飯小吃店勞、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支出之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接續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被告高建宣詐欺得利部分,請論以接續之包括一罪。復被告高建宣以不實事項登載於本案告訴人鄭憶文之勞健保投保申報表上,持向勞保局和健保署行使,使虎爺雞飯小吃店詐得減少各該費用支出之不法利益,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沒收部分: 查被告高建宣使虎爺雞飯小吃店詐得短繳勞、健保費用、減少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此固為虎爺雞飯小吃店因被告高建宣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 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時,主管機關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 倍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 項則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 倍至4 倍之罰鍰,是依上揭規定上開不法利益依法得由勞保局、健保署處以罰鍰、追討,而告訴人鄭憶文亦就勞工退休金部分提起民事訴訟,顯已足以達成剝奪本案犯罪所得之目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就本案犯罪所得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另被告高建宣登載不實之健保申報表、勞健保投保申報表,業據被告楊淑雯向主管機關即勞保局、健保署提出而為行使,均非屬被告高建宣、楊淑雯所有,爰皆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檢 察 官 曾 財 和 附表一:(勞保局)任職期間投保單位應負擔保險費、實際保險費差額明細表 編號(保費年月) 期間(計費月數) 平均月薪資總額(新臺幣) 高建宣即虎爺雞飯小吃店原申報投保薪資 勞工退休金 勞工保險費(含就業保險費、普通事故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 應申報之提繳工資 短計差額 應申報之投保薪資 應負擔保險費 原申報保險費 短計差額 1 00000-00000 29,719 24,000 30,300 5,364 2 00000-00000 30,927 24,000 31,800 3 10903 29,547 24,000 30,300 2,385 1,889 496 4 10904 30,550 24,000 30,300 2,385 1,889 496 5 10905 30,416 24,000 30,300 2,385 1,889 496 6 10906 31,950 24,000 30,300 2,385 1,889 496 7 10907 30,416 24,000 30,300 2,385 1,889 496 8 10908 29,416 24,000 30,300 2,385 1,889 496 9 10909 29,302 24,000 31,800 2,503 1,889 614 10 10910 29,416 24,000 31,800 2,503 1,889 614 11 10911 29,320 24,000 31,800 2,503 1,889 614 12 10912 29,416 24,000 31,800 2,503 1,889 614 13 11001 27,805 24,000 31,800 2,614 1,973 641 14 11002 27,659 24,000 31,800 2,614 1,973 641 附表二:(健保署)任職期間雇主應負擔保險費差額明細表 編號(保費年月) 期間(計費月數) 平均月薪資總額(新臺幣) 高建宣即虎爺雞飯小吃店原申報投保薪資 健保保險費 應申報之投保薪資 應負擔保險費 原申報保險費 短計差額 1 00000-00000 27,933 24,000 28,800 1,280 1,067 639 2 00000-00000 27,933 24,000 28,800 1,412 1,176 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