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64號 111年度簡字第36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57 、7076號及110年度偵字第10961號),經本院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90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4號),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姿蓉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姿蓉並無意販賣包包、演唱會門票及玩具公仔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在臉書「二手名牌 只賣真品」社團,以暱稱「Wu Hong」刊登販賣YSL品牌包之訊息,適有江禾玉在前開臉書社團上瀏 覽到該訊息,乃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20時許,以臉書即時通 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姿蓉聯繫,陳姿蓉向江禾玉佯稱欲以新 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販售YSL品牌包1個,並要求江禾 玉須先匯款15,000元之定金云云,致江禾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38分許,匯款15,000元至陳姿蓉向不知情同事黃小珍借用之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請託黃小珍於同日20時59分許,在高雄市○○區○○○000○0號 仁武台塑郵局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5,000元,黃小珍扣除先前欠款1,000元後,將剩餘14,000元悉數交予陳姿蓉。 嗣江禾玉於109年11月24日20時許欲聯繫陳姿蓉,發現其Messe nger對話遭到移除,方知受騙。 ㈡在臉書「五月天【好好好想見你】Fly to 2021演唱會【讓票 .換票.求票】」社團,以帳號「Stephanie Rodriguez」刊 登販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訊息,適有鍾會心於109年12月2日,在臉書上瀏覽到該訊息,以臉書即時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姿蓉聯繫,陳姿蓉向鍾會心佯稱欲以9,800元之代價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旋再於同日2時23分許,以4,800元之代價項,向不知情之李福源購買星城遊戲幣,並取得購買遊戲幣所用之統一超商繳費條碼0000000000000000號後,即指示鍾會心將價款分為二筆,致鍾會心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日3時23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同勝門市, 以上開條碼繳款4,800元,並於同日3時25分許,在上址統一超商同勝門市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5,000元至陳 姿蓉向不知情友人王鈺渟借用、其同性配偶劉巧茹(所涉詐欺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鍾會心於繳款及匯款後發覺遭陳姿蓉封鎖,方知受騙。 ㈢於108年8月15日10時許,見陳健力在臉書社團張貼欲購買公仔之貼文,遂以三方詐欺之方式,先以臉書即時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健力聯繫,佯稱欲以7,800元之代價出售公仔云云,旋再於108年8月16日12時58分許,在YAHOO奇摩拍賣網 站,以3,800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陳旺勇購買星城遊戲幣 ,並取得陳旺永供陳姿蓉匯款所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下稱虛擬帳戶),復向不知情之尤長生(所涉詐欺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太平郵局帳戶)後,即指示陳健力將價款分為二筆匯款,致陳健力陷於錯誤,於108年8月16日13時12分許匯款3,800元至上開 虛擬帳戶、同年月18日12時9分許匯款4,000元至上開太平郵局帳戶內。嗣陳旺勇收到匯款,乃將星城遊戲幣轉至陳姿蓉指定之遊戲帳號;尤長生依陳姿蓉指示,自上開太平郵局提領4,000元後交予陳姿蓉;陳健力則因遲未收到公仔,始知 受騙。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姿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另有下列證據可資補強: ㈠事實一、㈠部分(即告訴人江禾玉部分): 告訴人江禾玉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黃小珍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江禾玉與臉書「Wu Hong」之對話截圖及網路銀行 匯款記錄、黃小珍仁武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提款影像擷 取照片4張、被告與證人黃小珍之LINE對話截圖。 ㈡事實一、㈡部分(即告訴人鍾會心部分): 告訴人鍾會心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李福源、葉雅萍及劉巧茹於警詢時之證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8日訊字第1100308004號函及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表、7-11 ibon繳費 收據交易訂單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107年12月20日府經工 商字第1070044897號函與商業登記抄本、星城遊戲中暱稱「小痕Shu」之帳戶以Line相同暱稱向拿可多功能餐飲購買星 城遊戲幣之對話畫面、付款及提供遊戲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網字第11003209號函及檢附之暱稱「小痕Shu」客戶基本資料及上網紀錄、通聯 調閱查詢單各1份、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 、中國信託銀行ATM存款證明、臉書販賣五月天【好好好想 見你】Fly to 2021演唱會門票平台、臉書暱稱Stephanie Rodriguez帳號以Messenger與告訴人私訊對話各1份。 ㈢事實一、㈢部分(即告訴人陳健力部分): 告訴人陳健力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張郁琳、陳旺勇、尤長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陳健力與暱稱「Rong E( 偉智)」之Messenger對話列印資料及轉帳資料、YAHOO奇摩 公文電子回覆郵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73414號函所附證人陳旺勇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陳旺勇與被告間之對話列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月20日儲字第1090016082 號所附證人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㈣綜上,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 ,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有毒品、竊盜及詐欺等前科多項,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因公訴意旨並未聲請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就被告前科紀錄列為 量刑審酌事由。爰審酌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明知其並無販賣商品及交貨之意,竟以假交易方式向告訴人等3人詐 取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已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財物數額、迄未賠償告訴人等3人,對其等所遭受之損 害未能有所彌補,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無業,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3罪,犯 罪手法相當、時間接近,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是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斟酌被告上開各次犯行之態樣及其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㈢分別詐得15,000元、9,800元及7, 800元,均屬被告本件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 ,復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3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賴帝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沒收 1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載 陳姿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載 陳姿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3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載 陳姿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