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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簡祥紋

  • 被告
    張進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進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7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5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進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張進芫無販售點數卡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9日17時前某時許,利用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淞果公司)之「9199交易久久」交易平台,以「mts40109」會員帳號購買GASH遊戲點數1500點、800點、800點後,取得供支付上開遊戲點數款項之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後,復於臉書「《吞食天地 完美版》台版交流區」 社團(網址為https://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ref=share),以暱稱「張芫芫」之帳號張貼販賣虛擬寶物文章,適溫明亮於同日17時許瀏覽上開文章後,主動向張進芫詢價,張進芫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1,455元、766元之價格,出售GASH遊戲點數1500點、800點云云,致溫明亮 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5分許、19時45分許、20時31分許,分別匯款1455元、776元、776元至張進芫指定之上開虛擬帳戶內。嗣張進芫遲未交付上開點數,並封鎖溫明亮之臉書帳號,溫明亮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進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告訴人溫明亮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臉書帳號暱稱「張芫芫」頁面擷圖4張、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淞字第11003230001號函文及檢附之會員帳號基本資料、IP歷程、繳費紀錄、出貨資料、訂單明細資料、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資料1份、告訴人 溫明亮提出之匯款紀錄、臉書對話紀錄及報案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竟佯裝出售遊戲點數而詐得告訴人錢財,毫無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但於本院準備程序終能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財物數額、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件被告所詐得之3,007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 未返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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