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月園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月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執聲他字第782號),對於檢察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111年度執聲他782字第1119033457號所為駁回扣押物發還處分不服, 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月園(下稱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6月2日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 調處)執行搜索並查扣物品乙批,其中手動填充器、瓶身分裝機、自動填充機及(瓶身)貼標機各1台(參高雄市調處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9至1-63,下稱系爭扣押物)與本案犯罪無涉,前經聲請人具狀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聲請發還,經該署檢察官以上開扣押物應依法向法院聲請沒收為由駁回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聲請人不服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上開駁回發還扣押物處分,若不服該處分本應向本院聲請「撤銷」,然誤向「橋頭地檢署」提出「抗告」,經該署函轉本院依法受理,依上開規定視為已向本院聲請撤銷,其聲請程序合法。 三、經查: (一)聲請人具狀向橋頭地檢署聲請發還系爭扣押物,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8月11日111年度執聲他782字第1119033457號函駁回,理由係「本案全部扣押物均應依法聲請沒收」,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橋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848號、111年度執聲他字第782號等卷宗確認無誤,合先敘明。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緩起訴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應沒收者,不在此限」、「檢察官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及同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聲請人即「植享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植享家公司)負責人」明知沐浴乳原料「極致純淨香水百合柔膚乳」係植享家公司向大陸地區福銳科技有限公司購入,進口後於植享家公司位於大社區大德街倉庫分裝成50ml小瓶裝時,竟浮貼製造地址為澳洲字樣貼紙,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罪,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從110年3月26日至111年3月25日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堪以認定。 (三)審酌證人即植享家公司倉儲經理許國勤接受高雄市調處詢問時,針對植享家公司產品包裝流程明確證稱︰原料進口後於分裝室先用瓶身分流機分流,由自動填充機填充原料至瓶身內部後鎖蓋封瓶,再由瓶身貼的機器貼標籤,接著由領料人員將半成品拿到包裝區用貼標機貼中文標籤等語(警卷第90頁),佐以卷內事證互相參照足認系爭扣押物確用於植享家公司上開自大陸地區進口沐浴乳原料後分裝及貼標籤之流程,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訛。參以聲請人為植享家公司負責人,檢察官據此認定系爭扣押物為聲請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應向法院聲請沒收,因而駁回聲請人上開發還系爭扣押物聲請,於法無違,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本院受理本件聲請案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業已另案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含系爭扣押物在內全部扣押物,業經本院111 年9月12日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裁准沒收在案(尚未確定),益證檢察官上開否准發還處分無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俊亦